第二天一般行政以外類科法大疑義

作者: smart89214 (齊)   2016-12-17 13:54:40
第49題
公務員甲利用不知情之非公務員 A 在甲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利於 B 之記載,依實務
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公文書之直接正犯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變造準公文書之教唆犯
考選部給的答案是C
但我的疑問是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是一個純正身分犯嗎
而純正身份犯 在實務上根本不可能有間接正犯的可能 除非所支配的第三人亦具備該身份
所以我認為答案應該是A
有人有其他看法嗎?
作者: LucianK (HeadShot)   2016-12-17 14:02:00
"純正身份犯實務上沒有間接正犯的可能"是哪裡看來的呢??
作者: a2161 (a2161)   2016-12-17 14:06:00
答案沒錯,你說的是多數說的見解,題目特別強調"實務"。法大越考越難,讓人不知道怎麼唸。
作者: LucianK (HeadShot)   2016-12-17 15:01:00
通說也認為具備身分的行為人該當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吧?只是不認同實務使不具身分行為的行為人去擬制成正犯
作者: breezecheer (fighter)   2016-12-17 16:03:00
代回我的想法跟你一樣,我覺得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間接正犯之適用,且刑法213:「公務員」、「明知」,所以並沒有間接正犯之適用,我有查到97年度台上2915號判決,他的內容有涉及這個觀念:「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條,基於刑法體系解釋之原理,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而且我之前有做到類似觀念的考題,所以我記得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根本無法成立間接正犯,C選項我根本完全不考慮的刪掉了@@http://i.imgur.com/FLPBuie.jpg
作者: a2161 (a2161)   2016-12-17 16:17:00
B大,你引的判決是在講刑法215條無間接正犯之適用,不是刑法第213條,請看清楚。(重點在最後三行)
作者: breezecheer (fighter)   2016-12-17 16:26:00
我知道這是在講215,但他的意思是跟213一樣適用不是嗎?
作者: a2161 (a2161)   2016-12-17 16:29:00
判決的意思是,214是處罰213的接間正犯,但沒有其他條文處罰215的間接正犯,所以215的接間正犯是不罰的。而且,題目是公務員利用非公務員,判決是非公務員利用公務員,完全牛頭不對馬嘴。
作者: smart89214 (齊)   2016-12-17 23:18:00
當初在寫的時候看到C也是直接刪掉因為補習班也是說身分犯不會構成間接正犯.. 而且公x王之後給的解答也是A,還以為自己賺到了...
作者: lyrics920 (心病沒藥醫)   2016-12-18 11:16:00
出這種考題,往後可能要拿刑法專書來唸了!我當初就是這樣準備法大的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6-12-18 11:55:00
如果真的考不上,乾脆直接買專書來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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