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三等行政法第15題

作者: Top2108 (元)   2016-12-14 02:56:35
第15題:下列行政行為,何者屬於一般處分?
A.對特定集會遊行之核准
B.警察告發違規攤販
C.公告更變行車道路為徒步區
D.受理遺失物之報案
答案:C
這題我一開始是選C,但是我後來想想,覺得變更行車道路為徒步區應該是一般處分沒錯,但是政府公告應該是事實行為吧?所以我就把答案改成A(QQ),所以想請問各位高手,政府公告不是事實行為嗎?又選項A.對特定集會遊行之核准。又是什麼性質?BD基本沒問題。
以上,感謝各位高手。
作者: Tevye (魯酸肥宅)   2016-12-14 03:06:00
行車道改為徒步區具法律效果,所以不是事實行為A的話,應該是行政處分,不是一般處分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6-12-14 06:18:00
A是行政處分
作者: torpon (也無風雨也無晴)   2016-12-14 07:00:00
一般處分的定義你可能要再看一下哦!
作者: nk111 (1234567)   2016-12-14 08:10:00
依據行政程序法92條第2項,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其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c公告變更行車道為徒步區,使得[使用該行車道的使用者],負有到了該區段須徒步的法律義務,相對人雖非特定人,但是同屬使用該車道者,可以確定範圍,且有產生法律關係上的變動,所以符合一般處分定義。
作者: Nanoha   2016-12-14 09:36:00
A是特定啊 就不符合一般行政處分而且C是公告更變 又不是只有單純公告行為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2-14 09:58:00
去把92條第二項後段 跟 100條第二項 看清楚A是標標準準的行政處分
作者: jinhero (Jin)   2016-12-14 10:17:00
A是很標準的行政處分喔!行程法92條第1項
作者: green16 (terri)   2016-12-14 11:26:00
老師說改變物之性質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作者: Top2108 (元)   2016-12-14 12:30:00
是,謝謝大家!只是對公告部分比較有疑問,看來是我想太多了..
作者: kuso74125 (一手風格)   2016-12-14 12:35:00
對公物的一般處分只能公告吧,人雖然可確定但不可能一一送達
作者: jfick (jfick)   2016-12-14 13:05:00
A是個陷阱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6-12-14 13:20:00
真的不能想太多
作者: tarantula610 (衝車大將軍)   2016-12-14 14:26:00
特定****一般處分雖非特定可得確定考四等路過ㄏㄏ
作者: Edward121212 (EDWARD)   2016-12-16 08:38:00
就想太多了
作者: t1e1r2r2y1 (蛤仔)   2016-12-16 09:17:00
A是對該天遊行特定範圍內的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不特定人所為之一般處分不同。
作者: hank0724 (DIDO小武)   2016-12-16 16:33:00
怎麼覺得好像搞錯重點 A的問題應該是在核准吧,講行政處分似乎太籠統,行政機關就原本禁止的行為解除,而許可相對人為該禁止行為,不知道貴版有沒有想到什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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