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特偵組和檢察一體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11-15 20:44:40
※ 引述《jjjhhggg (太陽)》之銘言: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據匿名信函告發某立法委員有貪瀆嫌疑。該組檢察官甲未經檢
: 察總長指示,即自行發動偵查,其後並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名義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試說明甲所進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其行為之效力應如何評價?
姜世明第五版「法院組織法」頁113提到結論「充其量僅止於違反內部的
行政程序,對於所提起之公訴的效力並不生影響,該項起訴仍屬有效。」
另114頁則說明「其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僅能依司法行政監督的規定,對被
監督之檢察官為行政處分。」
以上是建立在書中所舉的例子「花蓮地檢署向花蓮地院」起訴。
但題目是「最高法院檢察署」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事務管轄是?
何以法組63條之1明文規定特偵組不受同法62條管轄區域拘束?
另「立法委員貪瀆嫌疑」在未經檢察總長指示辦理前,顯不在特偵
組所轄案件之內(63條之1第1、2款)。
故該檢察官甲此舉存在諸多瑕疵,即便知該立委有犯罪嫌疑,豈能逕自
向地院起訴,其程序恐非合法。
補充一點廢話,其實像「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而起訴」這種題目,個人
不太認同還要分兩說,諸如「程序不合法」、「起訴合法」、「起訴合
法但要補正程序」、「退回起訴書」、「通通合法」之類的,直接採姜
世明書上的寫法,會比較乾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11-15 21:12:00
偵查機關有無事物管轄權和區域管轄權與法院有無事物管轄權和土地管轄權是兩回事,你可以說未經檢察總長指定非特偵組管轄的案件,但起訴只要符合事物管轄和土地管轄權,法院就該案件就有管轄權,毋須也不能移轉管轄。另外刑訴第303條第1款起訴程式違法,是指起訴狀未依第264條格式記載,經命補正未限期補正,或是無效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起訴的情形,是否違背處務規程或偵查機關是否無管轄權,非屬起訴程式違法。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11-15 22:25:00
感謝
作者: jjjhhggg (太陽)   2016-11-17 18:13:00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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