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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131圖利沒收的問題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11-14 01:23:23
法典上標明刑法131第2項是38-1的特別規定.
那是否意味著假如甲圖他人利益的價額是800萬(扣除成本200萬後)
那按照131第2項的結果就是只能沒收800萬?
(103台上1190決.公務員圖利對象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
原來即為其所支出,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
範圍)
而不是按照38-1的總額原則(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沒收1000萬嗎?
作者:
badguy
(下一個天亮)
2016-11-14 15:01:00
這個部分有兩說 總額原則VS淨額原則 這個看你怎麼說而且這個沒收部分 不是要沒收公務員所得利得嗎公務員所得利益是1000萬?看起來蠻像是被圖利對象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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