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lenceK (Silence)
2016-11-06 19:12:29不好意思 我查網路新聞2015年4月有說司法官考試改制
根據考選部規畫,工作經驗指的是具備律師證書,執業或具3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
驗;或者錄取3等司法行政職系、法制職系的公務人員,如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
、3等書記官、心理測驗員、法制、國際經貿類科等。
這項規定已正式實施了嗎? 所以是到民國109(108?)年一般組就廢除了嗎XD?
也就是其他公務員(非法律行政職系)但考上律師 但還是沒辦法報考的意思囉?
感謝回答~~(還是想求個心死的解答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