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俸給法第11條 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

作者: gubber (gubber)   2016-11-05 17:01:36
想請問俸給法第11條第1項
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
1.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我的想法:
 
 如單列七職等,調任七到九職等職務,敘七本一。
2.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
 這邊卡關了。不知道什麼情形才會未達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一直想成權理,
  
 麻煩各位先進解惑,謝謝!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6-11-05 17:56:00
你直接看俸表就知道了 假設有人透過考績從薦七升到薦八連續兩年都甲 就有辦法升到薦八了 但是只有敘薦七本二薦七本二俸點(430) 薦八本一是(445)
作者: gubber (gubber)   2016-11-05 18:15:00
可是這樣不是沒有八職等資格,不是要先權理敘原俸級?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6-11-05 19:21:00
我有另回一篇文,你再看看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6-11-05 20:29:00
俸給法不能只單看啦 你要結合任用和升遷甚至考績推薦你看acid大的回文會更清楚而且以我舉的例子不會沒有薦八資格阿 都二甲了當然能升等
作者: gubber (gubber)   2016-11-05 21:54:00
謝謝emily6637和acid99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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