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條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第9條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請教 不當黨產委員會的問題
Q1:
不當黨產委員會屬於獨立機關嗎?但是又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限制。
Q2:
遭受不當黨產委員會行政處分,不服,可依不當黨產條例第9條6項,向不黨黨產委員會『申請復查』,『復查不服者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訴願前置程序?
Q3:
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為不當黨產委員會?
Q4:
如果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三次庭長長官會議
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
『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不當黨產委員』會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不服,提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為『行政院』
這樣理解是對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