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訴告訴不可分(舊判例問題)

作者: quixotic (Lumen incaelo)   2016-11-03 21:22:19
在讀刑訴偵查章節時看到過往的舊判例節錄
這邊還跟單一性的概念結合,有點疑問:
91年台非字61號
再連續犯之數個犯罪事實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之被害人相同,
依告訴不可分之客觀不可分原則,告訴人對一部犯罪事實撤回告訴者,其效
力及於全部。
問題如下:
1.連續犯目前已經刪除了,現在是數罪
那所以關於舊法連續犯的行為態樣,
現在是否還有告訴不可分的適用?看起來答案應該是否
但這個判例似乎還加了"被害人是否相同"作為是否適用客觀告訴不可分的條件
但如果依現行法本質是數罪的行為,
當然就不適用客觀告訴不可分,故一部撤回效力不及於全部
似乎也不需要再去討論被害人是否相同的問題.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確?
2
這個判例似乎有點奇怪,
即使依照舊法,連續犯在舊法屬於裁判上一罪
裁判上一罪在實體法上係數罪,由於訴訟經濟才擬制為一罪
這種狀況即使依舊法,
應該也沒有客觀告訴不可分的適用
可是這個判例卻認為應適用客觀告訴不可分處理,
這也是我不解的地方
在想是自己哪裡觀念上有問題所以卡住,
還請高手不吝指點,謝謝>_<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03 21:30:00
用94年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
作者: yuki2474   2016-11-04 12:14:00
個人也是記這個,就是一起(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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