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在籃球比賽上因卡位擦撞,火氣暴升。甲按耐不住打了乙一拳,乙也不甘示弱地反擊
一拳,甲因此更生氣了,舉起砂鍋大的拳頭朝乙揮去,乙怕被打,所以一腳將甲踹倒在地
。請問乙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我覺得應該分為兩個行為來看
1 乙打甲一拳之行為,乙並無面臨現在不法侵害,純屬報復行為,所以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
2 乙踹甲一腳之行為,依94台上第571好判決,「彼此互毆,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
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動作,因其本身即有傷害之犯意存
在,則對其互為還擊之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依題示,甲乙已先有爭執彼此互毆,
非單純對現在不法侵害必要排除之反擊動作,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我的問題是
1 從哪時候開始才算互毆?本題到底是否為互毆?因為我覺得乙對甲還擊一拳的行為應該
比較像是侵害已過去,而非互毆,不知道這樣的邏輯對不對。
2 如果是互毆能不能像我這樣拆成兩個行為來分析?
3 還是其實本題拆成「侵害已過去+互毆」或是直接用互毆解釋這整個行為,都是對的邏
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