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務員任用法考科一題釋疑

作者: shary (shary)   2016-10-16 03:39:57
今天看到一個題目 :
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0條,若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將予以解職,
並且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課本答案為正確
也就是解職後不能再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但看了相關法條好像沒有敘明解職後
不得報名公務人員考試,此外以我的認知,解職後應能再重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
並未限制日後不得參加考試,請問課本的答案是否有誤呢?謝謝
作者: laiahuei (老欉綠豆)   2016-10-16 09:16:00
考試是一件事,任用是另外一件事!
作者: chimeptt (棉裡藏針)   2016-10-16 10:12:00
考試法第20條第2項+任用28第1項第六款去看看除了內亂外患,貪汙..等那些重大情事不能考外,可以給你考,但錄取不任用。同一樓說的考試歸考試,任用歸任用上面我打錯了,應該是考試法第12條第二項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6-10-16 13:21:00
可以考阿但是你考上了不會用你 考試法跟任用法的消極資格不一樣另外榜示錄取不等於考試及格 榜示錄取時還沒有取得公務員身分 要訓練也及格之後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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