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WK (LWK)
2016-10-03 01:23:21這題考得有夠細,推文中感覺有部分混淆,我想回復整理一下:
行政私法行為:行政主體以私法之形態,直接完成行政目的之行為。
又稱: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
例如:自來水廠、醫院、鐵路局等對大眾生活上的服務。
而本題A應該是:
行政輔助行為:行政主體為推行行政事務,以私法之形態,取得所需物資或勞務之行為。
例如:營造或租用辦公廳舍、採購公務用品等。
※ 引述《bightc97052 (pleasant)》之銘言:
: 新北市政府以其預算發包委託廠商興建國宅,優先提供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之民眾
: 申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新北市政府與承包商間所締結之契約,屬於行政私法行為
: ★這題錯在哪?不是私經濟行政之私法上的私法契約嗎 ?
:
作者:
sorcha (Themis )
2016-10-03 07:39:00超越大法官的見解的第三說,太強了!!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6-10-03 08:09:00同此說,看不懂樓上在講什麼,要不要發表一下高見?從蓋國宅到出租國宅我的理解是有兩個雙階理論VA決定建商+契約(行政輔助) VA決定承租人+契約(行政私法)
作者: ovarbda 2016-10-03 11:14:00
我覺得只是行政契約而已 興建國宅所簽的契約 依給付目的為對公益有重大影響
作者:
LWK (LWK)
2016-10-03 11:53:00樓上能否補充?重要性理論在私經濟行政是適用的。
這題真是眾說紛紜,A採刪去法,發包契約又分第一階段的公法招標和第二階段的私法履行契約,單就A無法明確區分?
作者: ovarbda 2016-10-03 13:08:00
自己是從契約目的說中認為有特別的行政目的為斷
作者:
LWK (LWK)
2016-10-03 13:15:00現在行政契約之通說似乎是採標的,補充兼採目的。
作者:
asd7486 (Shirley)
2016-10-03 13:58:00不知道有沒有跟101執行員的路平契約有相似…眾說紛紜
這題哪有考的細...我覺得是你們想太遠,光看選項B是一定
所以行政輔助行為不也是一種行政私法嗎?行政輔助行為:行政主體為推行【行政】事務,以【私法】之形態,取得所需物資或勞務之【行為】。 例如:營造或租用辦公廳舍、採購公務用品等。
作者:
LWK (LWK)
2016-10-03 16:05:00樓上就是標準搞混名稱。你所說的私法行政=私經濟行政這邊的"行政私法行為",只是私經濟行政的一種。如果你只看"私法"兩字,那四種私經濟行政都是好嗎?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6-10-03 16:39:00希望法緒或法大不要考這種,根本太難
作者: mmc109815035 (Harry Hole) 2016-10-03 17:02:00
其實我覺得沒有眾說紛紜,是私經濟行政沒有錯,但它是輔助行為,不是行政私法行為,因為私法行為必須「接」完成行政目的,L大已經有在內文舉例了直接」完成行政目的(更正)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6-10-03 18:01:00確實這些名詞易使人混淆,所以讀法科務求精準:只有「私法行政」與「行政私法行為」,沒有"行政私法"。按「私法行政」是對應「公法行政」而來,其是指私經濟行政;而【行政私法行為】則是專指「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本題A選項末即是敘此6字。
結論:【行政輔助行為】是以私法方式輔助行政的行為,不是【行政私法行為】。
作者:
sorcha (Themis )
2016-10-04 01:33:00行政輔助僅用於日常必須之事項,興建國宅最好是日常必須啦單純到不行的行政契約也能扯一堆
純推sorcha,雖然我看不懂你們在講啥但我知道sorcha就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