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319三項但書

作者: feat3oh3 (陷陣)   2016-09-09 19:31:36
刑訴319三項: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 一條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我在看書時發現之前的筆記寫說
依釋字569 配偶無法對其配偶自訴但可以對相姦人自訴
但另一個例子舉出如果甲夫同時攻擊乙妻及丙
乙妻無法對甲自訴 而丙因319條三項但書而無法提起自訴
但我想了很久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樣不同的解釋方法 依法條文字是否通姦時依319三項但
書亦因無法提起自訴較合理呢亦或是我筆記有寫錯或是我誤解了呢?
謝謝各位的解答!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19:36:00
注意案件單一性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9-09 19:41:00
通姦是自訴人1個 被告2;另一例是被告1個 自訴人2個感覺就是長得不一樣的東西啊?
作者: panada800514 (白開水)   2016-09-09 20:24:00
為什麼和單一性扯上,不能對配偶自訴乃係不想讓他們對簿公堂,中國人的倫理嘍。至於丙可以自訴傷害夫吧,除非其被較重之罪拉下來,但是依你題目應可自訴。不知道這樣推理有沒有錯,在請他人評論一番
作者: feat3oh3 (陷陣)   2016-09-09 20:24:00
Z大可以稍微解釋一下嗎?我有想過這方面的問題但不是很能理解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0:39:00
甲基於概括犯意下同時傷害乙妻和丙, 乙對甲而言依刑訴321不能自訴 ,而丙對甲原則上就自己受傷的部分提自訴效力基於傷害乙的部分,但又因為319但書而不能自訴,所以結論上乙丙都不能對甲自訴。這跟單一性無關難道是數罪併罰??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9-09 20:47:00
#569在講自訴主觀是否可分,第318條第3項則是因自訴客觀不可分而規定三種例外情形不得自訴。這兩種情形不同,至於自訴主觀可分是否得以免除配偶相互間對簿公堂,則是有學說批評,這用想的就可以理解了,在審理以姦夫為被告的案件中,妻子為丈夫的敵性,妻子與丈夫在交互詰問時一定會碰面的啊!打錯,是第319條第3項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0:55:00
漏打 丙因為319第3項但書不能對甲自訴
作者: feat3oh3 (陷陣)   2016-09-09 21:09:00
看完N大的解釋似乎比較了解一些了 謝謝各位的解答 我在消化一下 如果有問題再提出來麻煩一下各位大大 謝謝大家!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1:10:00
panada大有何高見何以見得丙對甲夫可以自訴??大家討論討論^_*
作者: feat3oh3 (陷陣)   2016-09-09 21:20:00
甲駕車不慎同時同地撞及乙丙兩人 乙因而受有普通傷害丙因而死亡(一)乙先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丙之子丁嗣再告訴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則本題是否乙之自訴因319三項但書而不得提起?P大可能未注意到321條吧 每個人的想法可能不太一樣不要起爭執阿……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1:28:00
不不不! 不要誤會 小弟真心想討論聽聽別人的想法 並非在嘲諷他人回f大 依照319第3項但書的規定 ,(一)的答案應該是肯定喔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09-09 21:37:00
319三項是同一案件的情況才有適用啊 通姦的情況 被告有兩個 是不同案件 跟319三項無關啊
作者: panada800514 (白開水)   2016-09-09 21:47:00
http://i.imgur.com/kwhiIcZ.jpg不知道這樣照片放對不對,對於原po的疑問,洗澡雄在158頁(2013.9月7版。那邊有解析過,z大講的單一性是正確的,我課本上還註解不認同,沒想到又忘。是我錯,至於n大講的應該交互詰問碰面跟不能提關聯是,我邏輯比較差,指點迷津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1:55:00
p大沒關係der^^ 刑訴本來就是多討論才會想通 這就是為啥想聽聽別人想法的原因((真的不是在嘲諷誰啦XD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09-09 21:58:00
問一下z大 f大後來舉的那個例子應該是可提自訴吧 自訴在先 告訴在後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2:10:00
應該還是不行,過失致死重於過失輕傷,即便自訴在先還是被319三項但書"卡住",故自訴應該還是會被334
作者: panada800514 (白開水)   2016-09-09 22:12:00
但是,我還是對於法理感到不認同,n大是怎麼覺得如此呀,夫一口氣打妻跟小王,雖然是單一性,但是傷害主體不同,權利怎麼可以因為剛好有個妻連同小王的權利也被吃掉,在換個方式來說,a一拳打了好兄弟b,表示不提告,卻因為妻不爽醫藥費支出而可提告,完全說不通嘛。有沒有什麼理論說法可以讓我不用那麼辛苦去記得的。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09-09 22:14:00
過失致死不是不得自訴之罪吧 為甚麼會跟319三項有關係!?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2:16:00
過失致死相較於過失輕傷是"較重"之罪319三項但書:1.較重之罪2.高院一審管轄3.321的情形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09-09 22:20:00
這前提是要不得自訴之罪吧 過失致死可自訴啊現在是兩罪都得自訴 就跟319 3項無關啦更沒有但書的問題
作者: feat3oh3 (陷陣)   2016-09-10 10:41:00
謝謝大家的回答 我了解了!W大最後的說明讓我恍然大悟 謝謝[二]丙之子丁先告訴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乙嗣後再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這是那個題目的第二部分可以一起看會有一些收穫 謝謝大家
作者: panada800514 (白開水)   2016-09-10 13:09:00
呀,我打錯,是要詢問z大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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