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319三項: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 一條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我在看書時發現之前的筆記寫說
依釋字569 配偶無法對其配偶自訴但可以對相姦人自訴
但另一個例子舉出如果甲夫同時攻擊乙妻及丙
乙妻無法對甲自訴 而丙因319條三項但書而無法提起自訴
但我想了很久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樣不同的解釋方法 依法條文字是否通姦時依319三項但
書亦因無法提起自訴較合理呢亦或是我筆記有寫錯或是我誤解了呢?
謝謝各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