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課聽到關於交付山羊毛案
先前聽老師上課,就此案學說重點乃在交付行為,而非不消毒之不作為。
理由在於員工是因為老闆的"交付"行為才受感染,故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再來,依客觀歸責理論,交付未消毒山羊毛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但縱使交付前已將羊毛消毒,感染員工之細菌也沒辦法被殺死,故風險未實現。
我看了幾個老師的書都把交付跟未消毒喇在一起講(EX。交付未消毒的羊毛為法所不容
許風險,可是就算消毒了也還是會有那種細菌,所以風險未實現),另一方面卻一邊強調
重點是交付羊毛的行為,不是消不消毒,如果你沒消毒的話只要不交付就沒事。
如果此案評價的重點在於"交付"行為,為什麼到頭來還跑回去講"未消毒"的行為呢?兩行
為之間不是兩回事嗎?如果要論的是交付的行為,怎麼會以有無消毒來評斷結果的可不可
避免呢?不是應該以"如果無交付行為,死亡結果是否能避免",來評斷風險有無實現才對
嗎?
有人說要將交付跟未消毒合在一起看,既然這樣又跟我說重點在交付行為幹嘛......
如果光要評價交付行為,為什麼不是:
交付毒羊毛行為產生法所不容許之員工死亡風險,員工因而死亡,如果不交付羊毛,員工
就不會死,所以風險依然實現,此一結果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然後再往下推演有無過失的問題,如果認為羊毛有該致員工於死的細菌,並非老闆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那麼老闆應無過失,應不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思緒有點混亂,連帶著文章也很亂。
我的程度不太好,推演上肯定有問題,還請版上強者不吝解惑,這個案例在客觀歸責理論
上該做何解?
※ 編輯: emma369 (1.165.190.213), 09/09/2016 07: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