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問題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6-09-09 04:03:40
最近上課聽到關於交付山羊毛案
先前聽老師上課,就此案學說重點乃在交付行為,而非不消毒之不作為。
理由在於員工是因為老闆的"交付"行為才受感染,故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再來,依客觀歸責理論,交付未消毒山羊毛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但縱使交付前已將羊毛消毒,感染員工之細菌也沒辦法被殺死,故風險未實現。
我看了幾個老師的書都把交付跟未消毒喇在一起講(EX。交付未消毒的羊毛為法所不容
許風險,可是就算消毒了也還是會有那種細菌,所以風險未實現),另一方面卻一邊強調
重點是交付羊毛的行為,不是消不消毒,如果你沒消毒的話只要不交付就沒事。
如果此案評價的重點在於"交付"行為,為什麼到頭來還跑回去講"未消毒"的行為呢?兩行
為之間不是兩回事嗎?如果要論的是交付的行為,怎麼會以有無消毒來評斷結果的可不可
避免呢?不是應該以"如果無交付行為,死亡結果是否能避免",來評斷風險有無實現才對
嗎?
有人說要將交付跟未消毒合在一起看,既然這樣又跟我說重點在交付行為幹嘛......
如果光要評價交付行為,為什麼不是:
交付毒羊毛行為產生法所不容許之員工死亡風險,員工因而死亡,如果不交付羊毛,員工
就不會死,所以風險依然實現,此一結果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然後再往下推演有無過失的問題,如果認為羊毛有該致員工於死的細菌,並非老闆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那麼老闆應無過失,應不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思緒有點混亂,連帶著文章也很亂。
我的程度不太好,推演上肯定有問題,還請版上強者不吝解惑,這個案例在客觀歸責理論
上該做何解?
※ 編輯: emma369 (1.165.190.213), 09/09/2016 07:29:40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9-09 07:46:00
兩種說法併呈吧?
作者: sam123w (鋼彈)   2016-09-09 07:53:00
不論是否消毒均不能殺死細菌,故 消毒不重要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9-09 09:35:00
交付與否的差別 再往前看消毒有沒有用原本交付有差,但是因為消毒馬無效,所以交付就沒差了
作者: PURRMI (天邊一條貓)   2016-09-09 09:41:00
推樓上
作者: chris0843 (布拉帝海鷗)   2016-09-09 10:38:00
是不是因為本案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抓「交付應先消毒之羊毛」而認為行為人可歸責;惟在平等原則審查下,「有無消毒」評價上相同,是以本案行為與「交付已消毒之羊毛」評價相同,因此評價上形同未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故系爭行為不可歸責。第一句的構成要件行為改成「交付未消毒之羊毛」好像比較清楚XD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9-09 11:35:00
不作為是作為的補充樣態
作者: lau5211   2016-09-09 11:57:00
依客觀歸責理論,交付未消毒山羊毛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但縱使交付前已將羊毛消毒,感染員工之細菌也沒辦法被殺死,<<因此交付未消毒山羊毛,會殺死人,不具備預見能性>>,故風險未實現。 加一句話,不知道有沒比較懂:D
作者: ericbaker (baker)   2016-09-09 14:59:00
過失常為能量的累積,因此過失行為可被整體評價,即行為人之整體行為客觀上具備危險性,是否具備過失也是以該整體行為為準。如酒駕超速未注意前方而出車禍。本題所示亦同,首先行為乃交付未消毒之羊毛予員工,把行為定性為作為或不作為並不衝突(作為:交付/不作為:未消毒,廠長應有危險源監督的保證人地位),惟如採客觀歸責論,結果無迴避可能時,則風險未被實現;如採相當因果關係,則行為人之行為可被歸責,但該結果仍無迴避可能性而不具過失。因此交付也好,未消毒也好,都躲不掉結果迴避可能的爭點,所以我作答會選擇論作為犯,因為字數比不作為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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