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物權 共有多數決處分問題 94司3考古題

作者: jiang2358 (jiang2358)   2016-09-06 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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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考古題 94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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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三百坪之建地一筆,應有部分甲為三分之二,乙、丙各為六分之一
,乙同意將其中特定部分一百坪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於甲,期限為六十年。甲於
依約支付租金於乙後,乙遂將該部分土地交甲使用。甲向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之
設定登記,地政機關以甲不得在自己共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而駁回其申請。甲以建
屋完成,有屋可住,不以為意。二十年後,乙死亡,其繼承人丁辦理繼承登記時,
發現共有地上甲並無地上權之登記,乃以甲係無權占有共有土地為由,請求其拆屋
,並將占用之共有地交還共有人全體。甲主張其非無權占有,且再請求丁協同辦理
地上權之設定登記,丁以該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予以拒絕。甲另主張其亦已完
成地上權取得時效,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可否在自己共有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7 分)
丁如訴請甲拆除房屋,將占有之共有地交還共有人全體,法院應否准許?(8 分)
甲主張就占有之共有地已完成地上權取得時效,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是否有
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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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看完前兩行想到的是,共有人為承受人時,人數及應有部分不得計入土地法34-1
的多數決(103年台上字2333號判決),所以第二題就答說丁可以對甲767(因為未達多
數決不能設定地上權)。
我看解題書的答案是甲、乙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得將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甲
然後甲乙間之地上權設定契約雖請求權罹於時效,但僅生抗辯權,契約仍存在,作為
甲佔有權源。
所以103年台上字2333號判決中的共有人為承受人不計入多數決,是只單純講處分「所
有權」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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