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清償的效果?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9-04 21:04:0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0司法官)
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意定代理之代理人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合會之會首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使債權消滅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時效完成後,復以契約承認債務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⑤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拋棄繼承權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答案為②④⑤
③的部份,前段限制行為能力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按民法77但書,
此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受領有效。
但「使債權消滅」一句,按王澤鑑老師的書,王師認為「由於清償之效力
將消滅債務,而使作為債權人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失去對債務人之債權,故
使限制行為能力人喪失權利,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在法定代理人
未為同意前,清償不生效力。
突然在這裡卡關,懇請大大指點一二,感謝。
作者: lifetiming (菜菜)   2016-09-04 21:52:00
如果單獨受領 可以當作純獲法律上利益。 可是如果發生清償的效果,則要回歸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來看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9-05 21:25:00
感謝大大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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