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5年司法特考五等 民事訴訟試題疑問

作者: linmarkyu (飛影)   2016-08-20 16:12:19
經過幾日的檢討與查閱法典 民事訴訟法大意有兩題疑問 想請教各位
第一:
11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 確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B)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 訴訟程序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D)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根據考選部所公布的答案為(B)
查閱了民事訴訟法§496 第一項第五款
確實符合了此提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可是(D)選項 好像也符合了此題得作為再審之訴之理由
依據民事訴訟法§496 第一項但書
「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依不在此限的各款 也包括了但書之條文吧!?
不知各位對於此題 是否有疑義? 或者 是我誤解了!?
第二:
15 坐落在臺中之 A 地,
為住所設在彰化之甲與住所設在南投之乙所共有,
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列乙為被告,
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臺中地方法院與南投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B) 甲、乙得合意定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C)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
  乙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則以彰化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D)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
  法院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應再更移送臺中地方法院
根據考選部所公布的答案為(D)
查閱了民事訴訟法法院管轄之章節 有疑問的是(A)、(C)
(A)依民訴§21所述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
 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C)依民訴§25所述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此題意應該很明顯是專屬管轄問題
可是民訴§21 也有提到不動產所在地 應該也有包括專屬管轄吧!?
(C)選項 是要以原就被之管轄 而專屬管轄不適用 是這樣嗎?
以上所列的兩題 還要煩請各位指教 也感謝各位為我解惑 感恩!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6-08-20 16:43:00
一誤解 二民訴10第一項 專屬管轄 排除合意、應訴管轄不動產為民訴10第二項之規定 才會產生民訴21俱有管轄權C選項法院若以原就被管轄 民訴469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作者: sylvia121 (sylvia121)   2016-08-20 19:10:00
一、「不在此限」→就是如果有「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的情況,即不得再對確定判決以該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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