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形式妥訴審判法 延長羈押

作者: b8931018 (Otto)   2016-08-15 02:42:59
想請教各位先輩,小弟出於興趣自己讀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目前唸到羈押,有個問題想請教。
依照形式妥訴審判法第五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
羈押不得逾八年,而第一審及第二審羈押得延長六次,第三審得延長一次。
小弟算了一下
延長一次2個月
原羈押3個月*二審=6個月
第一審+第二審延長=2年
第三審原羈押三個月,得延長一次+2個月=5個月
總數加起來也不到三年,那怎麼會有羈押期間最長八年這一條呢?
想麻煩各位幫忙一下,謝謝。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6-08-15 05:41:00
更審啊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8-15 06:17:00
刑訴第108條第6項,發回更審重新起算
作者: b8931018 (Otto)   2016-08-15 06:39:00
謝兩位大大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6-08-15 08:37:00
今年調查局刑訴第一題...就考這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15 21:52:00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也就是死刑、無期徒刑,依刑訴完全無限制後來速審法乾脆來個上限
作者: xj370793 (supermilk)   2016-08-16 00:30:00
我最討厭羈押期間跟撤銷的題目,好險今年沒考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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