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去年,普考,戶政,親屬法概要考題疑問.

作者: hn705365 (fr049994)   2016-07-16 21:45:38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考試類型:普考
年度:10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第三題
題目:18 歲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 20 歲的乙女結婚,
並完成結婚登記。一 年後,兩人生下一子,在向戶政機關辦理新生
兒出生登記時,兩人雖然都同意從母 姓,但卻對「名字」爭議不休
。戶政機關對甲乙二人的新生兒「姓」「名」登記, 應如何為之?
(30 分)
爆料:我朋友落榜了,花了四千元去打行政訴訟,合法得知兩項很有趣的資訊,
提供給去年同樣拿到底分的考友們參考.
1,原來偉大的閱卷委員認為,
就算18歲的甲己經結婚,依<民總第13條>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但很抱歉,取姓名是身分行為,不適用<民總>行為能力三分法的規定.
所以應考考生應該要在此處做些善墨.
個人感想,題目明明是問<戶政機關應如何為之>?
結果閱卷委員,卻又怪考生沒有寫到,民總規定是否適用於身分法?
我個人很懷疑,閱卷委員搞不好,根本沒有唸過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若真按照閱卷委員的想法,那以後18歲甲,想要來幫寶寶改姓,改名,認領...,
都要改請甲的法定代理人來辦了,因為甲未成年前,都不是適格的申請人.
作者: wakke (合理化勒索)   2016-07-16 22:09:00
你行政訴訟打多久?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7-16 22:34:00
戶籍法49條?主任依該條取名?XDD
作者: hn705365 (fr049994)   2016-07-16 22:47:00
訴訟進行中
作者: s90480 (s90480)   2016-07-17 06:33:00
爸媽應該已各擬好一個名,所以抽籤決定用誰擬的名。父母都在戶所登記現場爭吵,要用自己擬的名。因為人在現場不用催告,只是要怎麼決定用誰擬的名,謝謝分享,我也沒注意到取名是身分行為不能代理。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鏡)   2016-07-17 07:55:00
希望原po能繼續po----我的戶政時代下篇~~順便推打行政訴訟的勇氣!謝謝分享~~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   2016-07-17 12:52:00
謝謝分享 當初這題用類推適用來解我也很傻眼
作者: paradise001 (這樣就好......)   2016-07-17 14:47:00
身分行為意思能力已足+1089ll。淺見。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動)   2016-07-17 22:25:00
其實也不用想太多 戶政機關有依法行政的太少了都是考慮便民 或簡化作業流程 亂搞一通不過如果該題考在戶籍法 就完全符合你的敘述考在民法 民法學者應該也無法理解 行政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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