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郵件處理規則第66條及67條
第66條
裡面提到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
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
第67條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
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
第一個問題是,66條的不予補償者是甚麼意思
是因為不可抗因素,不能補償郵件的錢,只能補償郵資的意思嗎?
第二個問題是
66條的"包裹",是指國際掛號包裹嗎?
因為66條只有寫包裹,而67條寫了掛號包裹 QQ
我知道包裹一定都有掛號,但想說66條沒寫是不是因為是接前面國際兩個字
變成國際掛號包裹,請問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