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這邊有幾個問題想問~
1.業務過失的"業務"是不法身分還是罪責身分?
撲馬書上寫是罪責身分,因為業務者有較高注意義務,後面附的解題也是解在罪責層次
李允呈解題書還有很多網路上的考古題卻都是直接解在構成要件層次
2.公務員縱放罪的"公務員"是不法身分還是罪責身分?
也是撲馬書上寫罪責身分,理由是任何人都有辦法縱放人犯,但公務員縱犯非難性較高
李允呈解題書和網路上考古題都直接解在構成要件,
於是一般人也可以可以成立公務員縱放的共犯(§163的共犯)
以上兩個問題我也想過,會不會就真的是有爭議,兩說都有人採
但通常遇到有爭議的問題,不管是教科書還是解題書都會特別寫說「此部分有爭議(略)」
而這兩個部分卻都沒有,都是直接解下去,就不知道到底是什麼情況呢~
3.藏匿人犯罪中,犯人自我藏匿不成罪,是在構成要件排除還是罪責層次排除?
看李允呈解題書上的寫法是「通說認為,本罪行為主體不包含該犯人(略)係基於期待可能性(略)」
但這所謂的「行為主體不包含該犯人」是在構成要件就排除了,還是因為沒期待可能性才免除罪責呢~
(法條並沒有像165一樣直接寫成"他人刑事案件")
就是說如果"他人教唆犯人自己躲起來"會不會成罪?
如果是構成要件排除的話,因為沒有正犯可以從屬就不成立教唆;
如果是罪責免除的話就還是可以成立教唆
網路上查了好多次但幾乎都只看到討論"犯人教唆他人藏匿自己"的情況,而沒有討論到這部分><
煩請大家指教,謝謝><
作者:
brownway (seaxddea)
2016-07-07 15:35:00他水管有放課程 建議用聽的
3我認為是罪責 法科就是怎樣你知道嗎我認為是這樣 你認為是那樣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沒有什麼對錯 把你認為的論述清楚就好了這就是法科的模糊地帶 3是無期待可能性他人教唆犯人自己躲起來 犯人無罪 他人成罪公務員當然是罪責身分啊 因為這個身分 所以加重處罰業務也是一樣啊 因為有這個身分 所以加重處罰一般人幫助公務員用那個從屬二階的不就成立共犯了嗎公務員身分是第三階的罪責所以可以成立共犯沒有問題
1、業務身分是31第二項不純正身分喔,因為不論是否有業務關係都會成立該罪,只是對於業務身分有較高的期待可能性
我認為業務/公職是第三階的罪責加重對啊 31 1項我記的是純正 2項是不純正不純正就是刑罰加重或者減輕沒身分的人不是應該只能成立"縱放人犯罪的共犯而不能成立"公務員縱放人犯罪的共犯 這是對的因為從屬不都是從屬到二階而已嗎 你從屬到第三階的話就會成立了這是極少數說才會從屬到第三階一般不採
不是喔,兩回事,我的解題書有時候放在構成要件前面討論,討論完再順著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帶過除非像生母殺嬰或說272很明白沒有爭點才會放在罪責稍微討論,因為構成要件幾乎一樣不管是罪責還是不法身分,不會因為你放在構成要件討論而有所改變
會先討論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方便吧,因為如果討論出來不是這身份,後面就不用寫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