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A、B、C三人對甲負連帶債務30萬元,內部分擔比例1:1:1。
今A以25萬元土地清償30萬元債務,則A對其他B、C如何行使內部求償權?
看書僅僅只寫應視債權人之意思是在免除A債務或全體債務而定。個人的想法是:
一、僅免除A債務:
依民法276條第1項,BC僅就A應分擔部分10萬元免責,故仍須負擔30萬元-10萬元等於
20萬元的連帶債務,惟債權人甲已得25萬元給付,故BC僅需負擔30萬-25萬等於5萬元的連
帶債務。
假設BC各負擔2.5萬元清償連帶債務,A得就自己超過應負擔部分25萬元-10萬元等於1
5萬元向BC內部求償各7.5萬元。
最終實際負擔A10萬元、B10萬元、C10萬元。
二、免除全部債務:
這邊有2種不同思路不知道何者是正確的,第一是內部分擔比例是以30萬元平均各10
萬元,第二是以25萬元平均各3分之25萬元。
(一)內部分擔比例是30萬元平均各10萬元:
A以超過應分擔部分25萬元-10萬元等於15萬元向BC內部求償各7.5萬元
最終實際負擔A10萬元、B7.5萬元、C7.5萬元
(二)內部分擔比例是25萬元平均各3分之25萬元:
中間過程略
最終實際負擔ABC各3分之25萬元
想請教以上思路是否正確?還是有什麼地方有所疏漏?民法276條第1項免除債務有包含該
特定債務人部分給付後再免除這種情形嗎?還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