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訴不可分的問題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0 12:51:45
甲一行為過失傷害乙和丙
乙提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無罪判決確定
後丙提告訴的問題
想請問
1.乙的告訴效力僅及於甲傷害乙 那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效力本應依267有客觀不可分 但告訴權係各別行使 則甲傷害丙的部分是因欠缺訴訟條件故法院不受理丙之部分還是本來就不在起訴效力範圍?
2.事後丙提的告訴我看了67年第10次刑庭決議依一行為受一次審判之原則丙提告訴後經起訴法院應免訴判決
那這樣告訴權分別行使的意義在哪呢?
總覺得不難 但就是轉不過來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5-20 13:20:00
乙的部分都無罪判決確定了,就沒有單一性的問題啦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5-20 15:24:00
1、應該是本來不在起訴效力內,後法官審理後若認二者皆有罪+具有審判不可分關係時,該一部起訴效力方及於另一部份。2、告訴權分開行使可能是因為,若今天乙撤回告訴,總不可能撤回的效力及於丙吧XD還請板上諸位大大指教…
作者: ht801246 (為什麼??)   2016-05-20 16:26:00
簡單的來說,在267下,用"兩者皆有罪"來處理起訴不可分但在67.10th下,討論既判力不可分的時候又跳脫"兩者皆有罪"的概念至於你所說的告訴問題,它是訴訟條件,有它在告訴乃論之罪下,檢察官才可以發動起訴。若丙為未提告訴下檢察官起訴,這情形下,法院不會下免訴判決了,會下不受理判決。因為會先審查訴訟條件是否具備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6-05-20 21:43:00
有罪才有可不可分的問題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0 23:54:00
有點搞不懂 如果有罪始生不可分 那先前無罪和丙之訴不就是可分嗎?為何決議要認為應免訴呢?
作者: Banridi (Ban)   2016-05-21 01:14:00
告訴不可分跟單一性無關 分開處理。淺見以為單一案件一部審理,他部是潛在部分。但因為一部無罪,不及他部。他部起訴後,法院判免訴而非不受理...。請問是這樣嗎?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1 18:41:00
如果不及他部,那法院應審判丙的部分不是嗎?為何要免訴呢?
作者: bearsjing   2016-05-21 23:08:00
釐清:1. 一行為犯數罪名=是數案件,不是單一案件(故甲傷害乙丙,侵害法益-受各別,為數案件,僅依刑55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2.故乙提告訴,依刑訴267(起訴不可分),檢官起訴效力及於甲傷丙=法院應就甲傷乙,甲傷丙,併同審理。3.故該無罪判決,既判力及於兩傷害事實,如丙之後告訴,檢官應不起訴訴(252第一款); 如檢管起訴,法院應免訴(302第一款),與 67Y10th見解同4. 告訴權分別行使意義在於,一案件有數告訴權人,告訴權得獨立行使(比如A扁B,B礙於A是老闆不告訴,但B的老婆不爽提告),以及告訴權期限各別起算5.所以告訴權分別行使,於想像競合,只是會形成起訴及於乙所告訴的甲傷乙之事實,也及於甲傷丙之事實,與告訴權分別行使並無矛盾(如乙的配偶也得獨立告訴,這才是告訴分別行使的情形)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3 08:19:00
感謝b大講解!我卡的點還是在於想像競合雖然是數罪 不過不是被歸於事實單一嗎?即是被告單一+一犯罪事實=一案件而若被害人單一之情況 例甲一行為傷害乙又毀損其財物 於此情形告訴係可分 乙如僅就傷害提告訴 檢察官則不得就毀損部份起訴 怎麼被害人不同效力反而及於全部?還是法院能就毀損一併審理?如同能審理傷害丙之部分那樣?簡單總結是乙告訴效力不及於丙 但審判結果及於丙這樣嗎?再一次謝謝各位版友解答
作者: bearsjing   2016-05-23 13:51:00
1.查詢大師課本...單一案件=被告單一+犯罪事實單一,如果依此說法,想像競合應是一案件。(所一丟一顆手榴彈炸死100人是一案件)依67Y10th,甲一行為傷乙並毀損其衣物(被害人同一的想像競合),法院審理事實範圍及於傷害及毀損,但弔詭的是,毀損是告乃罪,毀損未告訴理應不受理,但審理事實卻及於毀損!! 此是否為67Y10th的bug?,未考慮到想像競合其中如有告訴乃論罪而未經告訴的情形?
作者: anomie111 (如雲)   2016-05-24 04:14:00
恩根據我問某老師,他說不用這麼複雜,用同一案件就可以理解。後案件提告後,檢察官起訴,但因為後案與前案是同一案件,同被告,同犯罪事實(法律上同一),所以同一案件既經無罪判決確定,再為起訴,法院就該下302這樣理解就不會被實務的有罪有罪不可分給打結以上供參考。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5-26 14:31:00
好的!謝謝樓上 我想我就不要太躦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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