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不太懂以下條文的意義,想請板友幫我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
1.768條:我撿到一個鑽戒,我一戴戴個10年,鑽戒就變我的?
2.768條-1:我誤拿別人的傘但沒發現,一用用個5年,傘就變我的?
那如果是:朋友借我傘,我忘了還,他忘了要,那又算是768條還是768條-1?還是都不是
呢?
3.769條:我發現某人有未登記的空地或空屋,趕緊跑去落地生根long stay,20年後就變
我的?
4.770條:我發現某空地或空屋,以為是沒人的,就去落地生根,安居樂業,10年後就變
我的?
關於769、770不動產,上網搜尋都會看到"地上權",但那又是出現在哪裡的條文呢?
還望好心板友指導糾正啊!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