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程法118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6-05-16 05:26:46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
其效力之日期。
關於後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有疑問
所謂另定日期
是指例如每月給予加給但嗣後撤銷,機關得自“現在到過去其中某一個月”的期間進行追
討。
亦或是定某一個月為溯及既往的“時點”
開始追討而某一個月到現在的均不予追還呢?
作者: Go1denDragon (金龍)   2016-05-16 06:47:00
向後失效
作者: sheyung (sheyung)   2016-05-16 08:43:00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以你的例子來說 可以追討但是 但書 認為在維護公益的前提下 可另訂失效日期 就是以那另訂的日期點 向後失去效力 至於時間點可能是過去也可能是未來 但非指行政處分作成的時點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6-05-16 16:10:00
了解了@@ 感覺書上對此著墨不多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5-17 13:17:00
那一句話已經表示得夠清楚了 為何要多加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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