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0地特刑總考題

作者: missingtime (思)   2016-05-13 19:56:08
這是100年地特一般行政的刑總考題:
甲與乙有金錢糾紛,雙方相約某日清晨到公園談判,甲為了壯大聲勢,找來友人丙
攜帶槍支到場助陣。丙抵達公園時,遲遲未見乙現身,正好丁開車進入公園,被丙
誤認是乙,而遭丙開槍,腦部中彈死亡。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有疑惑的是丙的部分:
1.丙開槍,丁死亡,成立殺人既遂罪。
2.丙攜帶槍枝,成立加重危險物品罪。
參考公職王的擬答,認為兩罪屬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但是我覺得這裡是"數行為"構成數罪名,數罪併罰。
因為題目裡"攜帶槍支"是為了助陣,後來是丙自己開槍的,所以感覺應該是2個行為,
想了很久也沒有結論,問問看大家的想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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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5-13 21:06:00
若丙初無殺人犯意,後始起意殺人,論數罪併罰。74年5月刑議
作者: missingtime (思)   2016-05-13 22:28:00
謝謝!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5-14 11:30:00
可以問甲有何責任嗎?甲應該無教唆,且殺人這件事上面也沒有事先犯意聯絡,亦不是幫助犯或間接正犯所以甲有可能成立15條第二項之不作為犯?因自己行為(把丙找來的行為)致有犯罪結果之危險而無負防止?
作者: missingtime (思)   2016-05-14 13:34:00
我的結論是甲無罪(理由跟a大一樣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5-14 13:36:00
我覺得問題在丙帶槍,究竟是否為甲所指示感覺依題意,丙帶槍是甲要求他帶的,並非丙本意如果是丙自己想帶,甲不知情,甲無罪如果是甲教唆,就有教唆違反槍砲條例而只要甲知情丙有帶槍,應該可用13條第二項去解
作者: missingtime (思)   2016-05-14 13:40:00
甲叫丙帶槍的目的是助陣,非殺人,所以不是教唆,結論甲無罪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5-14 13:41:00
丙開槍殺人的情形是甲可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的行為,所以甲算是間接正犯就像你找一個明知有槍而且會殺人的黑道,叫他助陣,但你明知開槍殺人的風險很高,應該能用13條二項去解吧
作者: missingtime (思)   2016-05-14 13:50:00
從題目來看,甲一開始是要壯大聲勢,應該無法預見丙真的開槍?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5-14 14:00:00
重點在甲對於丙有帶槍這件事是否知情吧知情的話就有預見的可能性,用13條二項,不知情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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