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14條

作者: sowhatnow (white)   2016-05-13 00:06:16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103律師司法官第一試
1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程序或方法瑕疵補正之情形?
(A)人民於收到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之後始提出申請
(B)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行政處分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
(C)於訴願程序中給予受停業處分公司陳述意見機會
(D)財政部對納稅義務人所為限制出境處分,於訴願程序中記明理由
答案B
請問B為什麼錯?行程法114的委員會是指內部委員會嗎? 謝謝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6-05-13 00:12:00
公平交易委員會怎麼會是內部委員會 他是院內一級單位而且決議之前就做好處分程序完全不合法 這怎麼可以補正 這是重大瑕疵欸
作者: bubuer (歐齁齁(  ̄ c ̄)y▂ξ)   2016-05-13 00:19:00
114條第四款,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該款委員會乃指機關內部委員會;本題公平交易委員會乃屬二級機關,非屬內機關內部委員會。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6-05-13 00:22:00
這個委員會在法條內就是行政機關有印信有關防可獨立做成處分有單位預算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5-13 00:23:00
公平交易委員會是相當於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隸屬行政院)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C: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D:除行政程序法97條所列的,可以不記明理由B算是111條所列的重大明顯瑕疵吧,因為它不是內部委員會
作者: yoyogirlx (ECO)   2016-05-13 01:11:00
請問CD為什麼能在訴願程序中補正?
作者: bubuer (歐齁齁(  ̄ c ̄)y▂ξ)   2016-05-13 01:16:00
CD是因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CD都在訴願程序中,故正確。
作者: yoyogirlx (ECO)   2016-05-13 01:38:00
謝謝樓上~!!
作者: want753 (阿美公主B2)   2016-05-13 02:40:00
這題真難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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