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形訴163條及379條第10款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5-10 22:37:22
在看實務上幾個決議時
78年第三次
91年第四次
100年第四次
101年第二次
請問一下,78年決議還沒被修正
是不是代表379條第10款不包含蒐集證據在內
也因為379條第十款與163條相關
連帶也可以這樣解釋
但是有點疑問是100年決議的第九點有說
379條第十款………不問調查證據的發動
是出自當事人聲請抑或法院基於補充性而介入有差異
這句話好像又代表法院有蒐集證據義務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作者: hkp9527 (香港3345678)   2016-05-10 23:24:00
100年第4次應該是說,無論是法院得或應調查證據範圍,均須檢察官盡了舉證之責任,事後法院未調查之情形,才可認定是379第10款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5-11 09:27:00
感謝樓上,不過我比較想知道的是這個調查證據是不是要延續78年決議,不包含蒐集?!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05-11 15:36:00
法院若有蒐集證據義務,無疑侵害起訴權
作者: firewood   2016-05-12 07:57:00
這裡面的證據是指法院明知或可得而知的證據,只要裁量後具有關聯性必要性可能性如未調查,就有379第10款的適用,內文並未明言有無證據蒐集,至於你說的是否包含蒐集證據,實務見解是否定的,可參照87年台非字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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