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93條即時訊問與警察偵訊的關係

作者: Mikono (御子野)   2016-05-06 16:37:22
最近對於刑訴93條即時訊問有點搞不太清楚,想向各位請教
按刑訴93條前兩項的規定:
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II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照我自己的理解
例如現行犯遭到警察逮捕,此時警察應立即解送檢察官(參照刑訴92條第2項)
而後檢察官須即時訊問被告,再依情況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
又實務上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2165號判決意旨
即時訊問不能為犯罪事實的本案訊問
但是看到有些題目,警察將現行犯逮捕後並沒有立刻解送檢察官
反而是將被告留在警局直接進行偵訊(如文末的102年3等移民行政考題)
我自己看書上或網路上的擬答似乎都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因此想請問此種「警察詢問」與93條的「即時訊問」是何種關係、不會有衝突嗎?
(我自己的理解是24小時內只能送到檢察官那即時進行「訊問」)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05-06 17:10:00
警16檢8無關訊詢且非刻意為及法定容許時間另外扣除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5-06 18:27:00
警察自己也會有警詢筆錄 原則也會全程連續錄音 收集完基本資料後 有必要時即將卷和人送到地檢署 卷內除了筆錄外還有相關基本資料跟一些證據這個題目主要考得有1.夜間詢問 2.95條二項及辯護人在場權245二項 3.筆錄製作43-1第二小題 158-2 遲延詢問則是93條第一項 以及你提的實務見解 結論是156一項 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而且大大說的判決並沒有提到不能為犯罪事實的詢問吧?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6-05-06 23:13:00
您可以參考98台上4209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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