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因果歷程錯誤之因果關係提前發生

作者: mythology01 (愛睏拉~)   2016-05-05 10:44:29
Q:甲將乙綑綁後丟入甲所駕駛之汽車後行李箱,然後欲載往山區殺害,到達山上時,甲打開
車後行李箱,發現乙已氣絕身亡。
書上的解法是:先論斷甲的行為有沒有著手,如果有著手,就論處故意殺人既遂,如果
未著手,則判斷甲成立過失致死罪。疑問的點在於,如果已經判斷沒有著手了,為什麼
還能處過失致死罪,過失犯的成立也應該要有著手及相當因果關係。 懇請解答!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05-05 11:00:00
這個著手是故意的著手吧,故意與行為時同時存在原則要解的話是在討論故意殺人時,沒有符合故意著手的要件所以轉而討論過失致死,有注意義務違反、有預見可能性,成立
作者: mythology01 (愛睏拉~)   2016-05-05 11:19:00
剛剛有查到,依主客觀理論 非故意即無著手 所以過失不論著手 就僅以預見可能性判斷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5-05 11:30:00
遇到這種結果提前發生的考題,就只有兩個方向1.行為人在預備階段結果即發生,對此結果有無認知無認知則不具故意,改討論過失,2.以整體行為下去討論看行為人是否具整體故意,但討論此方向,應會得出故意的的結果
作者: s5s (綠茶清新淡香水)   2016-05-05 14:55:00
認同S大
作者: acdc2260 (把不到妹妹)   2016-05-05 16:16:00
1.甲綑綁乙丟入後車廂成立302I 2.乙死亡成立302II(加重結果,將人關於後車廂可能導致人因空氣稀薄呼吸困難導致斷氣,甲有遇見可能性) 3.甲為了殺乙將乙載往山區成立271III 4.依吸收關係論甲成立302II始足評價我的見解啦哈哈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6-05-06 01:23:00
僅以著手就成立既遂?那實行的部分都不用看了嗎?
作者: KEYs (ACE)   2016-05-06 17:00:00
此乃結果提前發生之情況,學說見解分述如下,1、著手標準說(98台上7001決):由客觀上著手推定主觀上之故意,此時依主客觀混合理論,丟人後車廂與悶死之結果有密切關聯性,因該當著手而有故意成立殺人既遂。2、既遂故意說:主觀上有放任抵觸行為規範之決定付諸實現者為故意,甲將乙丟入車廂時,尚未放棄對事件之掌控,其未放任抵觸行為規範之決定付諸實現,故不成立故意既遂,僅成立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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