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上損失補償及損害賠償

作者: timber527 (兔牙)   2016-05-01 12:27:46
如題 最近上到損失補償及損害賠償這部分
關於此二者之救濟有些許疑問
希望板上強者不吝給予指導
先行告謝
1.行政程序法120條及126條,有關以損失補償所為的信賴保護及金額有所爭議
其救濟為提起給付訴訟,那是提起課予義務還是一般給付?
2.行政執行法第41條有關即時強制所造成的損失
對於補償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限於對該決定不服可提訴願
還是關於金額也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又我看林清老師的行政法課本有關損失補償跟損害賠償的協議是行政契約
那對於協議不服是否一律提起一般給付? 如果是,那第2點的行政執行的救濟規定
是否可以解釋成對於該決定不服提起課予義務,對於金額的協議不滿提起一般給付?
第1點的信賴保護救濟也要像這樣分成兩個地方去分辨他的救濟嗎?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5-01 12:59:00
1.是一般給付,因為是"金額爭議"且課予義務,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處分~3.是行政契約沒錯,如果協議不成,也是提一般給付
作者: timber527 (兔牙)   2016-05-01 13:52:00
感謝回覆 我還有疑問的是關於信賴保護的決定 對於金額提起一般給付沒有問題 但是若是對於給予信賴保護的準否有所爭執 是否要把該決定看出行政處分 提起課予義務還是全部都提起一般給付就好
作者: want753 (阿美公主B2)   2016-05-01 14:00:00
準,否>VA。準的話才有金額問題,不準才課以義務吧?
作者: timber527 (兔牙)   2016-05-01 14:03:00
所以 即使強制的訴願及行政訴訟也是針對準否之決定 對於金額也是提起一般給付 這樣區分嗎?
作者: want753 (阿美公主B2)   2016-05-01 14:28:00
執行法41條3項,是寫對"決定"不服。那不給你的話就訴願>課予訴訟。有給你的但不夠話就>一般給付。應該是這樣吧XD。(心虛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05-01 21:09:00
行政機關給錢,A依法直接給不下處分 或 B以處分核定1是A這種,只能提一般給付。依法不必下處分,不可提課予2是B,行政機關以處分決定給多少,不服要對處分提救濟是不同情形,不要一樣子想
作者: len20330 (不會電腦的宅男)   2016-05-01 22:25:00
只要是金錢給付義務都是一般給付之訴,執行法41條之所以有訴願,是因為制定時行訴還沒有給付之訴,所以將給付決定當成處分,一直沿用至今,學者認為應該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免除訴願程序,始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05-01 23:43:00
其實目前行政法規,給錢決大部分都是要以處分核定,讓行政機關去作審核
作者: timber527 (兔牙)   2016-05-02 12:20:00
感謝回覆 所以主要是看有無行政處分去決定他的救濟途徑若有處分則提起課予義務 如無處分純金額給付則提起一般給付這樣去理解嗎?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05-02 13:30:00
對,看法規規定是否要作處分。 另,協議是行政契約,有協議後卻不依協議作,提一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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