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釋字737號出爐!

作者: wormking (沃姆.金恩)   2016-04-29 15:04:08
這解釋怪怪的,理由書寫說:
此種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有關證據,係法官是否裁准羈押,以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之依
據,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自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俾
得有效行使防禦權。惟為確保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於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自得限制或禁止其獲
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
後面那段不就是刑訴101條得羈押的條件嗎?
所以解釋的意思是法官如果覺得有羈押事由就可以不准閱卷,
沒有要羈押的才可以閱卷?
另外後面還有一段
至偵查不公開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係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
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然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必
要資訊,屬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係保護犯罪嫌疑人憲法權益所必要;且就犯罪嫌疑人及
其辯護人獲知資訊之範圍,上開解釋意旨亦已設有除外規定,已能兼顧犯罪嫌疑人及關係
人憲法權益之保護及刑罰權之正確行使。在此情形下,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正當法
律程序之實現。至於羈押審查程序應否採武器平等原則,應視其是否採行對審結構而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既未採對審結構,即無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問題。
「用解釋意旨設規定」是大法官承認自己在創造規定公然造法,
而不再只是進行解釋憲法了嗎?
※ 引述《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之銘言:
: 釋字第 737 號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5年4月29日
: 解釋文
: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
: 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
: 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
: 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
: 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 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
: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
: 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
: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
: 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 http://goo.gl/n1xE64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4-29 16:01:00
事由歸事由 程度歸程度 同一事由可能會有程度上的差異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4-29 17:32:00
大法官又不是第一次公然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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