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羈押的問題

作者: chumebear (啾米熊)   2016-04-26 08:57:58
想請問一些關於羈押的問題
1.法院開羈押庭時 律師在場權的相關法條??
我查了一下只有查到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goo.gl/q6r2aa
先不論它到底是什麼東西 至少裡面的第34點明文提到律師在場權
第34點(羈押訊問,應通知並等候辯護人到場)
  法官為羈押訊問時,如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
方法通知該辯護人,由書記官作成通知紀錄。被告陳明已自行通知辯護人或辯護人已自行
到場者,毋庸通知。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檢警漏
未通知或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詢)問或等候法扶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而無法律扶助機
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羈押訊問時請求法院通知者,法院宜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
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刑訴法三一、九三之一、九五、一O一、一O一之一)
不過上面括號內的法條似乎並沒有將羈押庭的律師在場權明文化?
會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我看到一個考羈押庭時律師在場權的考古題
雖然有點久遠了
而在史奎謙的刑事訴訟法書中只有提到相關概念
並沒有具體條文,所以是否是真的法無明文呢?
題外話,這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到底是啥東西??
2.免予羈押
我看到史奎謙的書上寫.....
免予羈押後的再執行羈押,就是新的事件,須為重新審查
不懂其原因是?書中流程圖也寫到相關條文是117-1
但這一條並沒提到改命羈押須為重新審查
(改命羈押是我在其他網頁看到的名詞,史的書沒提到)
另外第121條第一項提到一堆blahblah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那請問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呢?改命羈押呢?
是處分還是裁定?被告得否抗告?
問題很多,先謝謝願意回答的前輩^^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4-26 11:57:00
1.律師在場權法無明文 100台上1851也認未通知律師到場不影響羈押效力2.再執行羈押是新羈押的見解是從注意要點裡面導出來的但是林師仍認為再執行羈押只是撤銷原停止羈押的處分繼續執行原羈押如果以林師的見解來看 再執行羈押就只是處分 故無裁定的必要 按117條4項準用103條1項一樣能導出此結論至於改命羈押 係指檢察官原不為羈押之聲請而為禁制處分 而後有羈押之必要 故應為羈押之聲請 應同一般羈押需法院以裁定為之而停止羈押 從121條裡具保責付需裁定為之來觀察 一樣也是需以裁定為之的更正一下 改命羈押之原因按117-1可能由檢或院方作成那麼如果是檢方的原因就落入羈押之聲請 按101條可為裁定或處分形成 若為院方原因 那麼只是執行前一羈押而已所以應該視院方前一為處分或裁定
作者: chumebear (啾米熊)   2016-04-26 19:41:00
感謝樓上,所以到底是處分還是裁定呢XD,因為牽涉到救濟管道的不同,所以我想知道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4-26 21:19:00
因為羈押的作成並沒有限制要以院方名義還是法官名義所以還是視作成名義是何者才會決定是處分還裁定其他就是注意一下釋字639號就是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4-26 21:32:00
看到你的裁定書 就會知道要抗告還是準抗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