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教大法官釋字461號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6-04-24 22:34:03
關於其中內容:"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
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想請問:
1.如果沒邀請來備詢,三院院長也能不請自來?
2.如果邀請了但不想來,三院院長就能不來?
以上是備詢,如果是質詢,按照憲法增修第3條:"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
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是不是請他們來,他們就一定要來呢?
謝謝。
作者: SoGaBeHa (原來如此)   2016-04-25 02:30:00
你是說立法院質詢那三院院長嗎…………?
作者: noctylex (夜)   2016-04-25 09:20:00
1.可以來,憲法本文71條。2.憲政慣例是不會邀請他們的,也就是釋字461號的意思。至於增修3只提到 “行政院” 跟 “其各部會首長” 就是行政向立法負責的表現。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6-04-25 12:50:00
請問所以增修3的"各部會首長"不含三院院長囉?所以三院院長也不會被"質詢"嗎?謝謝
作者: noctylex (夜)   2016-04-25 14:23:00
可以對照一下71條:關係“院”院長 及 各“部會”首長所以不包括各院院長且71條的院長跟首長是“得列席陳述意見”對照一下增修3,意思就是三院院長有事想講可以出席會議,但不是立法院質詢的客體,僅有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而被質詢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6-04-25 16:48:00
我了解了,謝謝N大!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6-04-25 22:21:00
質詢有負責的意味 如果三院長受質詢有違憲之虞..跟總統一樣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6-04-25 22:23:00
好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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