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訴197之責問權問題

作者: xup6eric8019 (おひさま)   2016-04-18 11:32:45
各位版大好
在唸喬律民訴時遇到一些小問題望指教
關於民訴197之責問權
喬律於7-22 7-23頁的說明
想問為什麼
「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簡易程序」是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應用簡易事件而誤用通常事件」則非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通常訴訟程序不是較簡易訴訟程序有較高的程序保障?既然如此,誤通常為簡易不是侵害
了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而具有高度公益,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
怎麼會變成屬於責問權的範疇?
是不是我有什麼地方理解錯誤了?
十分感謝
作者: ken15645 (ken15645)   2016-04-18 13:04:00
程序利益是屬於當事人自己的利益,當事人原則上得自由處分,僅為私益。因此通常程序誤用簡易程序,因僅涉及當事人程序利益的問題,因此為責問事項。但簡易程序誤用通常程序,因為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是法律預設不需要消耗過多的法院資源即可處理之事件,因此若有誤用,則涉及公益層面的訴訟經濟的問題,事涉公益,故非責問事項。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4-18 13:26:00
我在讀的時候也搞不懂
作者: daniel97   2016-04-18 14:46:00
想請問大家程式第二題三、四小題輸出的值是多少?!小弟推文錯地方 抱歉 應該推前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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