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是關於民總87條第2項的隱藏行為
題目:
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A車,實為租賃,
甲交付A車予乙後,乙將A車賣給丙(善意)並交付
試問丙得否主張取得A車所有權?
這邊老師講解的思考路線是:
依民法87條第一項,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
故甲乙間買賣契約為無效,
並依87條第2項,甲乙間之買賣行為應適用租賃之規定
乙自始未取得A車所有權,將A車交付與丙之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從而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車之所有權
老師板書寫的結論是
"丙得主張甲乙間之虛偽表示(買賣契約)為有效,而取得A車所有權"
問題是,既然主題是討論隱藏行為,後面應該就是接續討論善意受讓
這邊寫「虛偽表示(買賣契約)有效」好像有點怪怪的,
應該是:
"丙得主張甲乙間之虛偽表示(買賣契約)為無效,乙無權處分A車,
丙善意受讓而取得A車所有權"
才是正確的吧?!
想了想感覺毛毛的(?),是我想錯還是老師筆誤?
請教各位高手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