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題目時,遇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該如何解?
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下
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在基本犯罪之故意被阻卻掉,且過失部分也因無預見可能性而無法成立時
在加重結果犯(過失)的部分,該如何去處理? 還是說這部分是我觀念不對?
作者:
Balzac (巴爾札克)
2016-04-09 13:01:00既然已經阻卻故意,應該論直接284論過失致重傷吧?
其實都是一樣的處理法 學說:加重原本就要過失基礎被阻卻是罪責層次 仍有不法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該理論內容是不阻卻不法故意而是阻卻罪責故意 所以在不法層次上仍然有傷害故意存在 所以基本犯罪也是能成立 一樣落入加重結果犯的審查視重傷部份有無主客觀的預見可能性來決定是否成立照你給的條件來看 不法上仍然可以成立傷害致重傷罪但量刑應參考過失致重傷罪的刑度
題目大概是這樣,甲誣陷乙而高呼搶劫,行人丙、丁上前將乙毆打成重傷過失致重傷的部分在另開一段來處理?還是說,在原本TB的部分就已經對於加重的部分已有預見的的可能,雖然在基本犯罪的故意罪責已阻卻,但過失部份也就是加重結果(致重傷)的部分,在罪責部分還是會成立?
加重結果在罪責部份審查的只有行為人主觀預見可能性又沒有其他阻卻事由 當然成立啦
不知這樣寫合不合理。 罪責:雖在基本犯罪已阻卻故意,但不法層次上仍具有傷害故意,且丙、丁有預見重傷結果之可,故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