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侵權行為

作者: blue999 (FLY)   2016-04-08 19:17:55
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甲婦與乙婦同在丙醫院待產,同晚各產下一女,因值班護士之疏
失而將雙方之嬰兒戴錯腳牌,致使甲婦與乙婦在不知情之狀況下,誤抱對方之女嬰返家扶
養。事隔七年後,因甲婦為其女丁辦理證件之需而檢驗血型為 A 型,而甲夫婦均為 O 型
,再進行 DNA 比對後確定丁並非其親生女兒。幾經查訪後,證實乙婦所扶養之戊女,為
甲婦之親生女,而丁女為乙婦之親生女。
(一)甲或乙向丙醫院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得知真相後身心所遭受之痛苦,其法律依據
何在及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何認定?
(二)丁或戊就其自身權利所受之損害,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有無法律依據?
想請問一下 這題考古題 我看網路解答 只答到侵權行為這部分
但我覺得這題 應該也可以討論契約責任 224 188這部分 為什麼答案裡都不用討論呢
還是我想錯了嗎? 謝謝。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4-09 00:44:00
哇這題好難QQ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4-09 01:21:00
這題考點不再契約吧 況且醫療契約也不知有無特別法規定
作者: bear58 (小黃犬)   2016-04-09 09:41:00
這是那種考試的考古題?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09 10:17:00
高考法制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4-09 14:49:00
醫療契約可以定性成委任契約來類推適用嗎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6-04-09 17:58:00
直接用529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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