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債權物權化(租賃、使用借貸、買賣)

作者: acln0816   2016-03-31 23:36:35
舉例:
甲為A地所有人,而甲與乙有一契約關係,嗣後乙依此契約關係在A地上蓋B屋
甲後將土地賣給丙,丙可否訴請乙拆屋還地?
一、甲乙契約關係為租賃
依民法第425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債權物權化,在無第2項之情形下,
丙不得訴請之。
二、甲乙契約關係為使用借貸
這有爭議,實務見解是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是個案判斷,
綜合考量。另有認為,依釋字第349號意旨,若第三人即丙知悉甲乙間之
關係,則丙不得對乙主張之。
三、甲乙契約關係為買賣
依實務(70台上19)或學說見解,似認為因為債權僅具相對性,所以甲轉
賣給丙後,乙不得以對甲之契約關係對抗丙。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3-31 23:47:00
無償小妹重新思考一下大大所舉的例子,有個判決可以參考,100台上463但這個判決是以誠信原則來拘束受讓人。變成似承認使用借貸可以拘束受讓人,妥適與否值得思考
作者: xiouming (..)   2016-04-01 00:14:00
房子有無辦保存登記有差嗎?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4-01 00:37:00
可能覺得甲願意無償借乙用,他倆關係較密切,尊重一下原本的使用關係。
作者: DizzyDays (瓶子)   2016-04-01 02:27:00
第三種情況變成甲一物二賣了吧 看誰先辦好登記(設計上是丙) 乙對甲還有債務不履行等請求權可行使第二種情況有認為使用借貸類推適用讓與不破租賃 以及考量直接拆屋的不經濟性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6-04-01 20:10:00
所以是就經濟上考慮嗎?買賣可以再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但是贈與這邊房屋拆了就沒辦法救濟了?
作者: DizzyDays (瓶子)   2016-04-02 02:23:00
如果改成第四種情況贈與契約的話 只能說乙太著急吧 還沒有移轉登記就先蓋房子了這時候我認為若考量408條贈與人無條件撤銷權意旨 在未履行前乙的著急或許要自行承擔但是買賣或贈與的情形下其實和債權物權化沒有關聯吧 可以再讀看看債權物權化的理論基礎為何xD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4-02 05:20:00
單以債權來觀察不太正確。占有具有公示性,公示加上對於經濟弱勢的保護,形成425;使用借貸也有占有公示性,但沒有後者,所以討論上比較特別;買賣是完全沒有兩者的保護法益的債權,當然不會有。要物權化先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公示方法就很重要,349就是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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