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命假扣押之法院" "本案法院"

作者: isabelle723 (())   2016-03-17 09:25:22
請問民事訴訟法 530條 第4項 (見下)
"I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II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III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IV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
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其中, "命假扣押之法院"與 "本案法院" 有什麼不同呢?
另外,民事訴訟法 524條 第2 項 的修正理由中(見下),
已繫屬於第2審法院,為何由 "原第1審法院" 執行反而較迅速?
"一、依原但書規定,如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
假扣押之聲請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此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其原因之調查固較為便利,
然准許假扣押之裁定須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如能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則較利於迅速執行。
故為加強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於此情形
,宜賦予債權人選擇權,由債權人於聲請時自行斟酌向何法院為之,
爰修正第二項但書。
至於訴訟現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自仍應由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謝謝大家讀完... >"<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3-17 10:56:00
應該只是差在有無訴訟繫屬而已吧?!有訴訟繫屬的假扣押向本案法院為之,無訴訟繫屬的假扣押向命假扣之法院為之畢竟假扣押可能是在起訴前或起訴後524第二項從「應」改成「得」由二審法院為管轄法院,因爲一審已經審過這個案件了,對於事實的部分可能較二審清楚,對於應否假扣押的審理可能更為迅速,所以賦予債權人選擇權,選擇要向一審或二審的法院為假扣押之聲請
作者: isabelle723 (())   2016-03-17 23:14:00
恩恩 有道理 謝謝解惑~~另 524修正理由的解釋方法,對於實務是使第3審法院如訴訟現繫屬於第3審法院者,假扣押之聲請應由第1審法院管轄就無法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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