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問民法304條的清況

作者: jorry11111 (Edouward)   2016-03-12 19:53:51
請問有關民法304條,
甲欠乙100萬元,
丙用價值100萬元的A地,設定抵押權來擔保甲的債務,
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
請問:此時A地的抵押權還會繼續存在嗎?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3-12 21:35:00
原則要消失,因為304的關係例外存在?
作者: title2002 (大叔)   2016-03-12 22:11:00
第三人承擔甲的債務如果不是丙~A地抵押權會消滅~如果是丙A地抵押權會存在~
作者: catcat0327 (佔與有不同(小佔))   2016-03-12 22:35:00
樓上正解~~
作者: muggyman (六張犁智英)   2016-03-12 23:17:00
你們老師說的就是民法第304條第2項的規定啊~[由第三人就債務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人之承擔而消滅。]這樣的規定,也就是二樓所說的具體內容了。換言之,抵押人丙或抵押人丙以外之人,就甲乙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言都屬於是[第三人]。回到304二項,丙作為第三人提供了土地抵押以擔保甲乙債權債務關係,這時候,除了丙本身就甲之債務已為債務承擔之承認外,若丙以外的第三人去為乙對甲的債務進行債務承擔的話,丙所提供擔保而設定的抵押就會因而消滅。不過在該條項除外的但書規定中,由丙為債務承擔時,則會例外地持續存在。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03-12 23:35:00
上面完全誤解法文義
作者: zzzmamie (Mamie)   2016-03-12 23:46:00
債權是債權 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吧
作者: YKC96 (YKC96)   2016-03-13 01:25:00
債歸債 ,物歸物 ,抵押權仍然存在 …你試想一個狀況 ,假設抵押權會不存在 ,那會發生什麼狀況…若丙身無分文 ,名下僅有那塊地 ,然後 …丙扛下了甲的債務 ,這時抵押權不存在 ,於是丙又將該土地贈與他人 ,然後兩手一攤不還錢啦 ………這時候 ,乙對丙就沒轍啦 。這樣子是不是就影響了社會的安定 …
作者: catcat0327 (佔與有不同(小佔))   2016-03-13 01:43:00
丙是因為信賴甲而提供A地做抵押,今天如果冒出丁說要承擔甲的債務,丙的抵押權即消滅,因為他與丁沒有關係,不需要提供A地擔保。 但今天要承擔債務的人變成丙,乙也覺得丙有A地作抵押,所以欣然接受由丙承擔,此時抵押權當然繼續存在,否則會發生脫產行為,不知道這樣理解對嗎?
作者: YKC96 (YKC96)   2016-03-13 02:12:00
法條就由高手來解釋吧 ,我法條弱弱 ,只能用常理辯解 ,原po說的狀況(抵押權) ,是由三種人訂契約 ,乙權利人,甲債務人,丙義務人 …今天要變更債務人為丁 ,是需要丁 乙丙 都同意才行 。會因為變成丁 ,抵押權就消失嗎 ,其實不一定 ,看他們三人怎麼橋。還是那一句 ,債是債 ,物是物 …就304條來看 ,所講的擔保 ,比較像是保證人的感覺 ,而非抵押權 。
作者: catcat0327 (佔與有不同(小佔))   2016-03-13 02:30:00
發現這題在91的司律也有出現兩種看法,好像還是卡在哪裡,期待法條高手出現⊙ω⊙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3-13 08:10:00
304二項,這裡應該可以以債信的角度思考?原本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債權未消失抵押仍然會在,但是這種第三人抵押,是因第三人與債務人間的信賴關係才設立,換句話說第三人是就債務人的清償能力作保,但是債務承擔下清償人變人,抵押人與承擔人間並無如此信賴關係存在下,原則不應要求抵押人對承擔人的清償能力負責,應該是這樣?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3-13 08:36:00
看了前幾樓的說的我懂了,謝謝
作者: title2002 (大叔)   2016-03-13 08:37:00
債權人在承認債權承擔 會考慮到清償能力~最終決定權是債權人~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6-03-13 19:26:00
我想你或許可以再聽一次!老師說的抵押權消滅應該是丙以外的人承擔甲的債務而丙未承認的情形。和前面幾位所說的債信有關,也就是2項的制度目的抵押權仍存在的情況可能是丙就第三人的債務承擔已為承認,或是丙自己承擔甲的債務!此時是丙同意用自己的財產作為第三人信用的擔保(304條2項除書)或是擔保自己對乙的債務,沒有債信的問題另外 304條2項應該是869條2項抵押權不可分性的特別規定可以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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