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與間接故意:毒酒案

作者: googleit (googleit)   2016-03-02 17:17:24
版友們好,近日讀到錯誤,看到這個題目覺得有點問題,所以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某甲家中名貴洋酒時常遭竊,故在某瓶洋酒中置入足以致死之毒藥。某日竊賊乙
利用甲白天上班之時潛入甲家中偷走該瓶毒酒,後轉送給友人丙,丙不久後喝下
該酒中毒死亡。(因為題目略嫌冗長,這是大意)
參考書上(包括保成解題、撲馬)都寫客體錯誤(而非打擊錯誤)→法定符合
說→不阻卻故意,但是我是覺得,喝酒的人未必是竊賊,這個一般人都能夠預
見這種可能性,而且機率不低;是故甲下毒時,應該對於有竊賊外之不特定人
因此死亡有間接故意(預見其結果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直接就成
立271I,何必討論是何種錯誤?一直卡在這裡想不通,還請版友們不吝賜教,
謝謝。
(下面是個人心得,版友可不用理會)一直不了解錯誤理論到底有何實益,以殺
人為例,客體錯誤:誤B為A槍殺之,在開槍時就是想殺B就是有殺人故意,
誤殺應該是動機問題不是故意問題/打擊錯誤:欲槍殺A卻誤中B,就是對A
未遂對B(可能)過失或間接故意或無過失,原先的體系似乎本來就能夠解決這
些問題,那這些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的區別實益為何?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3-02 17:55:00
可能因為死的人不是甲想殺的竊賊,所以要討論錯誤刑法上主觀客觀不同就是錯誤~
作者: KEYs (ACE)   2016-03-02 18:36:00
蠻好奇撲馬怎麼論述的,可以請原po做分享嗎?
作者: googleit (googleit)   2016-03-02 18:39:00
等等喔 我翻一下書...「當我們看到有人在酒中下毒,認知是喝酒的人會死,表示犯罪並沒有偏離或失誤,並不能算是意外,所以這個題目不是打擊錯誤,而是貨真價實的客體錯誤,採取法定符合說的立場後,某甲主觀上認識的事實和客觀上發生的事實有法定之符合,故不阻卻故意」避免侵權有刪減摘錄,但是大意是這樣因為書上主要是在探討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的問題,沒討論到間接故意
作者: kamelol (kame)   2016-03-02 19:05:00
法定符合說不就是實際侵害的客體只要是人就不阻卻故意,也就是有包括間接故意啊,我理解錯了嗎
作者: KEYs (ACE)   2016-03-02 19:09:00
撲馬寫的不錯。其實如果改為乙丙一起喝酒,一般情況也有此預見可能性,甲亦可能因容忍此情況而具備累積故意
作者: googleit (googleit)   2016-03-02 19:12:00
我的糾結點就是到底為何要牽扯到是哪一種錯誤...明明是很單純的情況照書上的講法是本來就要毒喝酒的人這樣應該是直接故意吧
作者: KEYs (ACE)   2016-03-02 19:20:00
您沒錯,依撲馬的論點,甲必定可以預見有人最終會喝下酒,或者共同飲之,而決定「容忍」之,所以其實還不用採法定符合說,可以逕行該當累積故意即希望乙去喝,但同時容忍其他人也喝之
作者: googleit (googleit)   2016-03-02 19:25:00
我了解了,謝謝您。其實考試如果遇到我應該還是會想辦法把書上那套背下來,只是覺得很曲折繞路...
作者: rockido (123)   2016-03-02 20:07:00
ORZ 撲馬說明認知 你們討論意欲 ...
作者: KEYs (ACE)   2016-03-02 21:14:00
也是啦 哈哈,其實根本沒有意欲,自己腦補了XDD,若上述對丙之主觀想法僅係預見可能性則對丙成立過失,若行為人係有所認識則對丙為未必故意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3-03 17:35:00
其實我覺得是打擊錯誤,因為竊賊之後送人的行為造成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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