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罰法22條

作者: axdv1092 (Madness)   2016-02-29 16:20:40
想請問一下~~
行政罰法第22條的第2項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
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請問~ 物不是本來就是所有人的了嗎?
請問~ 是要取得啥所有權???
謝謝大家!!!
作者: barucher (小氣芭樂)   2016-02-29 16:32:00
A犯案結果給B凶器,東西就變B的了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6-02-29 16:36:00
是說本來不是他的,為了規避沒入而移轉給他的意思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02-29 17:42:00
"現在"的所權人,"過去"明知且為規避而取得
作者: jinhero (Jin)   2016-02-29 18:22:00
不論把所有權轉給誰,該沒入的物還是會被沒入白話解釋是這樣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02-29 21:07:00
ex.1/1甲駕駛其所有挖土機,違法採取土石,經警函送縣府1/2 乙弟明知且為免甲兄的挖土機將遭沒入,與甲作成買賣1/3警方函文送達縣府,縣府立即作出沒入挖土機處分問:乙弟可否抗辯:挖土機是我的,我沒違法,不該沒入?這樣應該清楚吧,可以翻一下立法理由看看
作者: penny949 (予臏)   2016-02-29 22:03:00
樓上講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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