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稅務法規相關問題

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6-01-02 14:33:10
參酌財政部85/10/09台財稅第851919465號函釋:
85年7月30日總統令公布增訂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
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揆其立法意旨,應僅適用於違章裁處罰鍰之案件,
至於課徵本稅部分尚無該法條之適用。
上開函釋連結:http://tinyurl.com/h3wwuvk
易言之,從新從輕僅適用違章裁處罰鍰,尚無課徵本稅部份之適用
是以,揆諸上開函釋意旨,本題本稅之稅率應採25%,處罰倍數為3倍
(註1: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與 從新從輕是不一樣的法學概念)
(註2:稅率跟處罰倍數係屬實體要件,不是程序要件)
※ 引述《facatess (一期一会)》之銘言:
: 我是稅法門外漢 >"< 剛接觸就碰到問題 希望版友為我解惑
: 老師上課在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時舉了一個例子
: : 某公司98年漏報所得100萬 104年被查核到 相關稅率和處罰如下
: 稅率 處罰倍數
: : 98年 25% 2倍
: : 104年 17% 3倍 稅率是選25%(實體) 但處罰倍數是選3倍 老師只說
: : 因為他是程序所以從新 @@?
: 但我翻了另一位老師的課本寫到會直接影響納稅義務人稅負高低的為實體法部分
: 例如:租稅主體 客體 減免範圍 稅率結構 和罰則均屬之
: 而且關於租稅罰不是應採從新從輕原則? 那到底為什麼會選3倍
: 剛好我這堂課錄音出現問題而且也記得老師說程序從新所以選3倍
: 但念到租稅罰要採從新從輕又搞混了
: 因為剛接觸稅法 所以還在摸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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