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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ation
[考題] 104年律師二試智財第三題
作者:
linchenhui
(走過千山萬水)
2016-01-01 14:29:33
請問今年律師二試中智財第三題得高分的大大們, 您的該題擬答與糕餅店的該題
解答差異大嗎? 小魯的該題擬答與糕餅店的該題解答有至少八成的相似度, 但只
拿到9.5分(滿分40).
懇請該題得分不錯的大大們指點迷津, 感恩!!
糕餅店解答網址 -> http://lawyer.get.com.tw/answer/
(若有違版規, 請告知, 會立即修正, 謝謝!!)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1-01 14:36:00
雖然我該題拿了31分 不過我也忘的差不多了= =第一小題 好像沒啥差異 第二題 我只記得我一直抄定義然後說明各該行為屬於何種著作 有何種權利行為人的行為有無侵害各該權利 大致如此吧
作者:
ying790712
(OH YEAH)
2016-01-01 17:55:00
我應該36分,我在時間充足下把一些或許可以刪減的部分都寫的詳細,大概看一下,我第一題部分有說明到丙有顯在無法推翻情況下也是著作權人。第二題有說明丁的改作改作權人有權利。好像多那擬答的部分主要這兩個點;)
作者:
treetree123
(大樹一樣高)
2016-01-01 22:38:00
我也跟po有同樣疑問,只拿8分
作者: analysis (請Pledis放過AS)
2016-01-02 00:15:00
35.5,第二題我先列出丁戊己的定義,再列出戊己的限制順便解釋為何對鄰接權限制的原因總之當時時間太多,能扯的都塞進去了第一小題也推定丙是,因為第三人看不出他們內部關係
作者:
iTelephone
(iTelephone)
2016-01-02 17:45:00
拿了36分 ,不過我覺得高點的擬答有些太少了
作者:
chimd
(RelishRemarkableRide)
2016-01-02 18:06:00
我先寫音樂播放是哪種行為定性,再分別寫每個人的著作權下可以或不可以請求什麼,36分第一小題我寫13條
作者:
linchenhui
(走過千山萬水)
2016-01-03 21:30:00
謝謝各位強者開示!!看來這位教授是喜歡考生能寫出定義, 完整論述正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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