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5-12-30 01:06:00如果非訴訟擔當,就是實體法上權利移轉(讓與人之權利移轉給消保團體),而訴訟中實體權利移轉,依254條產生當事人恆定之效果,即讓與人雖然沒有實體權利了(你送給消保團體了),但還是有訴訟實施權,因此你這時的訴訟標的叫做「消保團體的請求權」,這時你只能請求消保團體接手,不然你自己打官司很累簡單說:甲---》乙 (甲對乙的請求權),此時你若採「非訴訟擔當說」就是「整個實體法上權利移轉」(可以想成債權移轉),所以這個訴訟標的已經跟你無關了,但因為254強制把你定住成「形式當事人」,所以你明明沒有權利,但竟然有「訴訟實施權」!所以是法定訴訟擔當(實質當事人為消保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