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 不能未遂之問題

作者: dontpanic (不自然なガール)   2015-12-22 22:01:36
有關於不能未遂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97年台上351號中提到具體危險說有舉一個例子:
「行為人自信有超能力,持其明知無殺傷力,但外觀完好,
足使一般人均誤認有殺傷力之手槍殺人」
雖然他是假槍,但客觀第三人也難以辨別,會認為足以構成具體危險
所以不成立不能未遂 (??)
我想請問,以此例而言,用「重大無知說」該怎麼解呢?
「自信有超能力可以用假槍殺人」,感覺就是重大無知耶,
這樣不是就跟具體危險說的結論不同了嗎?
我是刑法新手,麻煩各位指點,謝謝><
作者: allen73420 (習慣)   2015-12-22 22:26:00
26條之危險包含對於公共秩序的危險吧(客觀上足以使社會大眾不安)
作者: dontpanic (不自然なガール)   2015-12-22 22:41:00
我目前學到的重大無知說判斷方式是:行為人與一般人認知的因果律有沒有重大差別, 本題有, 所以是不能未遂(?!)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12-22 22:48:00
重點在於「客觀第三人看起來是真槍」喔...你是要問重大無知跟具體危險的差別
作者: NT500 (生來犯罪人)   2015-12-23 00:39:00
實務採具體危險說,通說採重大無知說,實務和通說的結果不一定會相同,而考試時,許前大法官有提到寫實務至少會有基本分,不過是10年前的法學雜誌了…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2-23 01:13:00
李允程老師是說以重大無知說包攝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有超能其是基於一個完全偏離一般公認之因果關聯的想像 乃不能未遂
作者: NT500 (生來犯罪人)   2015-12-23 08:12:00
實務和通說最常見的衝突就是185-4…其他像31I討論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實務通說的結論也是不同。
作者: elian761   2015-12-24 00:24:00
考試時,具體危險說比較有"操弄"空間,可以跟重大無知說作出相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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