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地特4等行政法第5題
於撤銷訴願,事實關係已臻明確,應另為處分時,且又未
涉及專屬管轄,訴願管轄機關應作出何種訴願決定,對訴
願人權益保護最周?
(A)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另為處分
(B)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C)命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處分
(D)訴願管轄機關應自為決定
這題考選部答案D
我選B,我想請問答案B是否也可以?
之前有參加林老師的解題講座,好像有提到B也可以
假如要試題疑義,可以依哪條法條來解釋選項B也可以
麻煩大家了,謝謝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5-12-19 09:17:00另為處分想像空間很大
作者:
xx3877 (@_@)
2015-12-19 09:31:00你看一下訴願法58條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é¡) 2015-12-19 09:48:00
推疑義!!我也選B
作者:
artisi (請輸入使用者代號)
2015-12-19 10:11:00跳過原處分機關,保護最周所以只有一個選項可挑
作者:
joerain (joerain)
2015-12-19 10:33:00這題我也寫b,但後來看題目,保護最周迅速的確是d
作者: sake 2015-12-19 14:19:00
因為是最周
作者:
jinmoon (海 神月)
2015-12-19 15:46:00推疑義!我也選B! +1
作者:
x3829780 (x3829780)
2015-12-19 16:15:00B可以做相同處分阿..
保護最周 b有點多此一舉 還要叫原處分機關為之 d是訴願管轄機關直接決定這題用法理想應該也解的出來@@訴願法81條第一款
作者:
assin (waiting for you)
2015-12-19 17:56:00這題D沒問題,題目都說保護"最"周了,當然D比B好
若原處分以人民違反某法30條罰6萬,訴願機關認為不是30條,而是違反31條,故撤銷另為決定依31條罰6萬。 這樣人民就少了一層救濟,保障最周? 命題者恐怕沒想清楚攻防的方向可能完全不同,不能剝奪救濟機會
可以參考吳庚爭訟法論的例子,在事實已臻明確,未涉及權限分工..如房屋稅事件,原處分依營業用房屋稅率,訴願決定認應按自用住宅稅率,於主文作此表示。原處分機關在收到訴願決定後,仍須重作一處分。 像本題的D+B
作者:
GARIGI (咖哩雞)
2015-12-20 11:01:00要疑意要快了,因為好像是公佈答案三天還是七天內
再舉一例,原處分以甲排放污水入A河罰6萬,訴願決定認應係排入B河,變更決定罰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