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103年高考法制行政法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30 12:29:00
題目
http://paochen520.pixnet.net/blog/post/61222114
http://paochen520.pixnet.net/blog/post/57990618
劣人作的練習,還請各位大大指教,我知道會被鞭很大。
並非要自以為是、炫學,而是對公法,感到身心俱疲冏。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3LkgrWhXJcARVFKakw1LWpfVFk/view?usp=sharing
我反而覺得高考法制比司律的難寫,不知各位大大們的看法?
能否請兩年考上法制的大大們,
指教一下我的寫法或擬答跟你們所答的,是否架構、內容不同。
我知道考試不可能寫出來,這試作是基於我兩年考試寫的內容再擴寫,與當場不同。
主要疑惑如下,疑惑起於我經常判讀考點錯誤,但…考試判讀錯誤就屎定了啊:
(一)
兩家的擬答在104年第一題,都是寫一段定義+簡列要件四點。
但劣人判讀考點正是要論其中內容?
(二)
第二題是不是一定要寫到組織最適誡命?
因為我一看到兩題,就想說見鬼了,詹老師不是出他不再出國考了,
可是兩題都是跟他文章有關啊?(雖然也是能一般解是沒錯。)
像高點的擬答是一般解,保成的擬答不知是哪位老師所解,不過看來也是詹老師學生。
(三)
103年法制第一題,
1、要不要寫行政罰兩說,之所以疑惑是95 7決,只講到了行政處分
但…沒明講是不是行政罰
但兩家解答好像都因此說他不是行政罰,理由各異,高點有論到實務見解二說。
我疑惑這裡是否為考點,要分列兩說?
2、要不要寫到101年6月政採法決議裁處時效?
3、要不要在這裡除了論實務外,一並論兩行為併用禁止?
4、第三小題,我的疑問是,實務見解也沒講給付錢是否為行政處分(只講停止特約是)
那…這樣哪來的反面理論之爭呢?不管是102判660、決議或草案反面理論
都是立於他是行政處分給付、第127條啊。
5、第四小題的考點到底是什麼?
因為誠如兩家解答,前面不是行政罰,那就清台了啊,怎麼會有考點呢?
我這裡犯了職業病,把比例原則拿出來論,不知道是否為畫蛇添足,尚請指教。
(四)
103年法制第二題,我覺得媽啊,怎麼會考那麼難,去年有大大申論30分,
我真是深感佩服,我那時根本看不懂在問啥,只拿了20分…
1、第一小題的考點到底在考什麼?
劣人基於職業病,把高點的擬答改作,因為我認為沒有構成要件效力啊
and這題跟時點有關嗎?單純疑惑,我沒有論。
2、第二小題我職業病更嚴重了冏…
我看不太懂他要問什麼,只看到法院vs行政機關,所以把學實爭霸
(96政大陳敏師見解vs林明昕師見解;時點德國兩說衍生為我國三說中的後二說之爭)
想請益尤其是考上的大大,這到是要看什麼鬼
因為兩家擬答都直接涵攝下去。
3、我寫了很多考題,每次都要頭痛,要不要連暫時處分跟再開都寫下去。
還請大大們尤其考上或去年考很高的大大們指教。
這裡我也走火入魔冏,因為台政北東四校老師講的都不太一樣…
4、最後一小題,保成的擬答認為是構成要件效力,劣人則認為是考事實變更原處分法效
想請益大大們怎麼解?
我知道跟各位大大們無交情,厚顏請益,感謝指教大恩。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1-30 12:35:00
我覺得不要自稱劣人,寫本人不是很好嗎?
作者: ppingin (唉)   2015-11-30 12:57:00
如果是sinksink大,他認識很多教授,給他們改不就好...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11-30 16:37:00
請教一下,103法制一 (一)2.(3)契約當事人間,採肯定 意思是什麼? 另外,"唯"->"惟" "但縱",似乎寫"縱"就夠"實務見解有認為是,亦有認為否" 這似乎有點多餘?我不會去寫101.06決議,畢竟法規不同、立法目的不同,這樣就寫要比照而類推,理由會有點虛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30 17:00:00
感謝j大詳細指正,看來我死個性沒改,還是愛用唯…契約當事人觀之本來是想對照否定說是扯到契約外所有人改成「由契約觀之」或「由契約判斷」會不會比較好?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11-30 18:18:00
抱歉,剛查了字典,"唯"也有"雖"的意思,是我誤會了。還是不太懂,為何由契約判斷-->肯定有裁罰性?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30 19:21:00
感謝指正,難怪常被說論述跳躍,因為該段肯否前面是行政罰vs單純不利處分,所以肯定說可採下應該要後面補一句亦即,依契約觀之,停止特約等法效係與違反健保法義務連結,故仍應採肯定說。不不,我被一堆人講過要用惟,這應該是法律常用語問題。有時考官就是會抓不按常用語寫考卷的考生扣點小分,攤手
作者: c5c123 (要收斂的HERO)   2015-11-30 22:21:00
真的不是同一人嗎?無論說法的方式、寫考卷的格式都一樣阿打錯,是說話的方式
作者: allen60157 (卡希拉斯)   2015-12-01 12:27:00
你不是sink大嗎?筆風超像耶
作者: c5c123 (要收斂的HERO)   2015-12-01 14:35:00
爭點有大有小,一定會有比較重要的,或是爭議比較多的,這時候,重點就要放在大爭點,小爭點一筆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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