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部分推文已對某位老師有人身攻擊之嫌,
讓我不得不回文澄清一下一些人長久以來的錯誤觀念!
「兼課」不等於「兼職」
請搞清楚!
公務人員除非無給職或是其他法律許可的職務,否則「一律不得兼職」,
但是跟教學活動有關的叫做「兼課」,
經機關同意便可為之,
比如說有些政務人員是從大學借來的,他們就有義務要返校授課,
「辦公時間」以事假或休假的方式回去兼課,但一週不得超過4小時;
「非辦公時間」則不受限制,除非有什麼妨礙的本職的地方。
重點來了,「在補習班教書」只要經機關同意,是合法的。
銓敘部早在85.10.28 八五臺法二字第一三七四六二五號函 就已說明: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並未明定所稱之教學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
不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布生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
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我每年都在幫同仁上簽,除了一些在大學兼課的以外,
也有同仁在補習班教高普考或雅思的。
老師的教學風格不適合你那也就算了,
不用這樣捕風捉影說些有的沒的,
郭老師自己是人事主任,這麼多年來桃李滿天下,
有問題的話早就出事了,還等著讓某些人在那邊潑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