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可能構成刑法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一,乙未死亡,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二,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
三,客觀上,乙已著手(考點一,須操作著手理論)。
甲可能構成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
一,客觀上,有無重傷結果(考點二),客觀歸責在考製造風險的特殊認知(考點三)跟構成
要件效力範圍的被害人自我負責
(考點四)。
二,主觀上,殺人故意包含重傷故意(考點五)。
競合。
※ 引述《xia0708 (夏)》之銘言:
: 題目:甲知道乙血糖偏高,而且貪食。甲企圖讓乙死於糖尿病,
: 於是經常贈送乙各色各樣 的巧克力,誘引乙食用。
: 乙果然血糖逐漸升高,卻毫無警覺。
: 數月後,糖尿病發作,送醫急救,身體已經受到很大傷害。問:甲是否有罪
: 想請教各位我對於這題的思考脈絡對不對@@
: 關於這題,
: 我個人思考到的寫法,是從甲可能成立271II殺人未遂罪(還是普通傷害罪?),
: 然後用未遂的寫法先主後客,
: 主觀故意成立,甲之行為跟乙身體受傷害亦有因果關係,
: 最後用客觀歸責理論去判定甲最後是可歸責的。
: 不知道這樣的思考脈絡對不對?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