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個刑總題目

作者: bt011086 ( )   2015-11-12 14:05:50
甲可能構成刑法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一,乙未死亡,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二,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
三,客觀上,乙已著手(考點一,須操作著手理論)。
甲可能構成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
一,客觀上,有無重傷結果(考點二),客觀歸責在考製造風險的特殊認知(考點三)跟構成
要件效力範圍的被害人自我負責
(考點四)。
二,主觀上,殺人故意包含重傷故意(考點五)。
競合。
※ 引述《xia0708 (夏)》之銘言:
: 題目:甲知道乙血糖偏高,而且貪食。甲企圖讓乙死於糖尿病,
: 於是經常贈送乙各色各樣 的巧克力,誘引乙食用。
: 乙果然血糖逐漸升高,卻毫無警覺。
: 數月後,糖尿病發作,送醫急救,身體已經受到很大傷害。問:甲是否有罪
: 想請教各位我對於這題的思考脈絡對不對@@
: 關於這題,
: 我個人思考到的寫法,是從甲可能成立271II殺人未遂罪(還是普通傷害罪?),
: 然後用未遂的寫法先主後客,
: 主觀故意成立,甲之行為跟乙身體受傷害亦有因果關係,
: 最後用客觀歸責理論去判定甲最後是可歸責的。
: 不知道這樣的思考脈絡對不對?
: 謝謝!!!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4:44:00
請問 如果有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客觀構成要件是否就不該當了
作者: bt011086 ( )   2015-11-12 14:59:00
是,但題意未明。就像有沒有重傷結果,題意也未明。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5:14:00
嗯嗯我了解了 謝謝你唷
作者: a379537956 (小小R)   2015-11-12 15:34:00
照這邏輯,如果題目改成甲不知乙有糖尿病還給他吃糖果結果乙糖尿病發作死了不就成立過失致死!?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5:41:00
不會 因為送巧克力並不會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
作者: xia0708 (夏)   2015-11-12 15:52:00
感謝回覆。像你說的題意未明,那在寫爭點時,應該兩種結果寫出來嗎?還是挑一個自己認為對的寫就好呢?
作者: bt011086 ( )   2015-11-12 17:46:00
當然還是要依配分去調整篇幅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9:44:00
送巧克力並無製造不受容許風險 但行為人有特殊認知(知道被人有糖尿病)故此時風險大於利益 則該行為乃製造不受容許風
作者: bt011086 ( )   2015-11-12 19:49:00
贊同樓上!看來我的觀念還不夠清楚,輕易地被動搖了。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9:53:00
樓上我怎麼覺得你的觀念很清楚呀 = =
作者: bt011086 ( )   2015-11-12 20:03:00
寫本文時清楚,修文回應推文時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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